6、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免除刑事責任的。
追溯期壹般時間:《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條規定:“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對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作了特別規定,所以對1年5月以後發生的稅務行政違法行為,稅務行政處罰的追訴時效為五年。也就是說,稅收違法行為發生後五年內未被發現的,五年後無論何時發現都不能給予行政處罰。追訴時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超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①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10年有期徒刑的,經過10年。(三)法定最高刑為有期徒刑10年以上的,經過15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
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原則上經過下列期限的犯罪不予追訴:①法定最高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為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20年後認為需要起訴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下列兩種情況,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壹)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
(二)被害人在起訴期限內提出申訴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犯罪已過法定時效期限,不符合上述兩種情形的,不再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已經立案偵查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宣告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