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納稅人依法劃分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不同身份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不同,稅收優惠政策也不同,而且差異較大。
現行稅法對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有明確的界定:壹般納稅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稅銷售超過小規模納稅人標準且會計核算制度健全的企業和企業性單位,經申請審批認定為壹般納稅人,享受壹般納稅人待遇。
符合壹般納稅人標準而不申請認定的納稅人以17%稅率計算銷項稅額,並直接以銷項稅額作為應納稅額,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
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在規定標準以下,並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也劃歸為小規模納稅人。
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標準規定如下: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的納稅人,以及以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為主(具體規定為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其年總銷售額50%以上),同時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在100萬元以下為小規模納稅人,100萬元以上為壹般納稅人;從事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在180萬元以下為小規模納稅人,180萬元以上為壹般納稅人。
會計核算制度健全與否主要看其能否提供完整的稅務資料,能否準確地核算進項稅額、銷項稅額和應納稅額,如果能則認為其會計核算制度健全,反之則認為其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
稅務機關在認定納稅人身份時主要是考慮會計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而不是銷售規模,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會計核算制度確實健全,且能準確完整地提供稅務資料,依法納稅,即使工業企業生產經營規模與稅法規定標準還有差距,也可以申請認定為壹般納稅人。
反之,即使銷售規模達到標準並已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如果其會計核算制度不健全,甚至有違法行為,則其壹般納稅人資格也將被取消。
這就為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身份的籌劃提供了空間。
(二)選擇不同納稅人身份應考慮的幾個因素。
首先是增值率因素,對小規模納稅人而言,增值率與其稅收負擔成反比,即增值率越大稅負越輕,原因是較低的征收率優勢逐步勝過不可抵扣進項稅款的劣勢;而對壹般納稅人而言,增值率與其稅收負擔成正比,即增值率越大稅負越重,原因是增值率越大;則可抵扣進項稅款相對越少。
其次是產品銷售對象,如果產品主要銷售給壹般納稅人,且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頻繁,則應選擇壹般納稅人;再次是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如果其成本大於從小規模納稅人轉化成壹般納稅人帶來的好處,則反而對企業不利。
(三)納稅人身份的具體籌劃思路:1.個人、非企業性單位和不經常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的企業只能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沒有籌劃余地。
2.如果納稅人符合壹般納稅人條件則必須申請認定,否則將受到直接按銷項稅額作為應納稅額,進項稅額不得抵扣,也不得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懲罰。
3.產品增值率大小決定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輕重。
通過計算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平衡點可確定稅負輕重。
假設壹般納稅人銷項稅和進項稅稅率均為t1,應納稅額為Tl,小規模納稅人征收率為t2,應納稅額為T2,銷售收入為S,購進貨款為G,銷項稅額為Ts,進項稅額為Tg,增值率為R。
則:壹般納稅人:R=(S-G)/G,則C=S/(1+B),應納稅額T1=Ts-Tg=(S-C)×t1=S×[1-1/(1+R)]×t1,小規模納稅人:應納稅額T2=S×t2,當T1=T2時,兩者稅負相等,則S×[1-1/(1+R)]×t1=S×t2,即:增值率R=t2/(t1-t2),如果t1=17%,t2=6%,則R=6%/(17%-6%)=54.5%,籌劃思路是:(1)當增值率R=t2/(t1-t2)時,壹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稅負相等,從稅負角度來說兩種身份無差異。
(2)當增值率R》t2/(t1-t2)時,壹般納稅人稅負大於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從稅負角度來說應選擇小規模納稅人。
(3)當增值率R《t2/(t1-t2)時,壹般納稅人稅負小於小規模納稅人稅負,從稅負角度來說應選擇壹般納稅人。
4.小規模納稅人要想成為壹般納稅人必須考慮年應納稅銷售額是否達標、產品增值率大小、健全會計核算制度可能增加的成本以及產品銷售對象等因素進行綜合考慮,如果增值率R=t1/(t1-t2),產品銷售對象主要為壹般納稅人,年應納稅銷售額在法定標準附近,會計核算制定不夠健全,則主要考慮成為壹般納稅人所帶來的好處與健全會計核算制度所增加的成本進行比較。
如果是前者大於後者,則應努力增加銷售額,使企業成為壹般納稅人反之,則應使銷售額在標準以下,維持小規模納稅人身份。
5.對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為主,同時兼營貨物批發或零售的納稅人,如果通過考慮產品增值率、銷售對象、會計核算制度判定成為壹般納稅人更有利,但年銷售額比較小,則應提高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並使其占年總銷售額50%以上,進而更容易成為壹般納稅人;反之,如果成為小規模納稅人更為有利,則應使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的年銷售額占其年總銷售額50%以下,這樣即使年銷售額比較大,只要未超過180萬元,仍滿足小規模納稅人條件。
二、通過分立或分散經營進行增值稅籌劃(壹)分立或分散經營籌劃的依據:1.現行稅法規定的增值稅減免對象獨立化,主要針對某壹生產環節、某壹產品減免稅。
如對農產品只有納稅人自產自銷的初級農產品,經過加工的或非自產的產品均不得減免:2.現行稅法規定的增值稅稅負重,營業稅稅負輕,對不同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稅務處理不壹樣。
對從事貨物生產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應稅勞務業務以及以該類業務為主(該類業務銷售額占50%以上)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增值稅,其他納稅人的混合銷售行為征收營業稅;3.對兼營行為要求分別核算,否則稅率從高,納稅人同時兼營不同稅率項目、減免稅項目、應征增值稅勞務項目和應征營業稅項目,應分別核算,否則全部征收增值稅,且稅率從高。
(二)分立或分散經營籌劃思路:1.對小而全、大而全的企業可將不同生產環節、不同產品進行分散經營,獨立核算或分立成若幹個獨立企業,使可以享受減免稅和抵扣進項稅額的生產環節或產品能夠真正享受到,以減輕企業稅收負擔;2.對混合銷售行業滿足征收增值稅的企業,應將其混合銷售行為中征收營業稅的業務單獨經營,設立獨立法人,分別核算,讓該部分業務征收營業稅,以減輕企業整體稅負;3.對有兼營行為的企業,其兼營項目應獨立核算,使低稅率項目、減免稅項目、營業稅項目能分別按稅法規定的稅負分別納稅而減輕稅負。
三、通過合並或聯營進行增值稅籌劃(壹)合並籌劃。
對小規模納稅人如果增值率不高和產品銷售對象主要為壹般納稅人,經判斷成為壹般納稅人對企業稅負有利,但經營規模壹時難以擴大,可聯系若幹個相類似的小規模納稅人實施合並,使其規模擴大而成為壹般納稅人。
(二)聯營籌劃。
增值稅納稅人可通過與營業稅納稅人聯合經營而使其也成為營業稅納稅人,減輕稅負。
如營業電信器材的企業,單獨經營則繳納增值稅,但如果經電信管理部門批準聯合經營的則繳納營業稅,不繳增值稅。
四、充分利用稅收優惠政策增值稅是除企業所得稅外優惠政策最多的壹個稅種,如能很好得利用這些優惠政策,可為企業大大減輕稅負。
現行增值稅優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按行業優惠類,針對不同行業設立減免稅或低稅率政策,如對農業、環保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多;按產品優惠類,如生態環保產品、農業產品、廢物利用產品等稅收優惠政策多;按地區優惠類,如經濟特區、西部地區等稅收優惠政策多:按生產主體性質優惠類,如校辦企業、殘疾人福利企業、高科技企業等稅收優惠政策多。
根據上述優惠政策類型,企業在設立、投資等經營活動中就必須充分考慮企業的投資地區、投資行業、產品類型和企業的性質,以最大限度地享受稅收優惠,用足用夠稅收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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