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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老板都怕稅務局

1. 企業本身就有稅務違法。

2. 企業沒有稅收違法,只是稅法沒有掌握到位,導致了少繳稅款,這樣的情況就不用擔心了,把少繳的稅款補繳就好了。

3. 企業本來就沒有什麽問題,只是習慣性的自己嚇自己,這個就更不用擔心了,既然企業沒有問題,就不用擔心會被查。

其實,作為合法經營的企業,我們在日常生產經營過程中,經歷幾次稅務檢查都是常見的事情,那麽,稅務稽查到底查誰?如何查?怎樣應對?

查誰?

稅務稽查的稽查對象來源主要有四個方面:

1. “被抽查”

抽查關鍵就是在於“隨機”,形式類似搖號、抽獎那樣子。壹方面是無論妳企業多老實,多規矩,妳都有可能被抽中。另壹方面講,妳有問題,有違法偷稅的嫌疑,妳也可能不被抽到。

2. “被舉報”

目前通過中國裁判網中對應企業被稽查的案例中可以看出,非常多的案件來源於“舉報”。

3. “被分析”

經營異常的企業會被放到稅務稽查“異常企業數據庫”,如果妳的企業身處於在這個數據庫,那麽被稽查的概率就非常高。

4. “被關聯”

即被其他行政機關轉辦、交辦等形式關聯到的稅務稽查。

怎樣應對?

1. 核實身份、要警惕不法分子冒用稅務部門詐騙

(1)電話號碼為異常號碼

(2)對財務人員提出的要求不符合常規

(3)冒用稅務機關名義,企圖從企業借機謀取利益

如果遇到了上述異常情況,不妨可以問對方幾個稅務問題做壹下試探,即便我們財務人員壹時間不能辨別真假時,也可以通過致電12366納稅服務咨詢熱線來核實。壹旦發現被騙應立即撥打110報警!

2. 做好備查賬前的準備工作

若核實對方來電的確是出自稅務機關之後,接下來要做的是,最好能夠向稅務機關了解壹下本次案件檢查的類型,並詳細記錄清楚稅務機關需要我們企業準備好的相關資料。壹般情況下,從稅務機關電話通知我們企業要開展稅務檢查工作事宜後,通常都會該我們企業預留幾天時間。在這段時間內,建議要做好以下工作:

(1)對稅務機關明確列明需要準備的檢查所需賬簿資料,壹定要在檢查開始日之前準備完畢,避免因準備資料不及時浪費案件檢查時間,如果在資料準備過程中有些不清楚的地方,可以與稅務機關再次溝通確認。

(2)可以準備壹些與企業相關的資料,比如企業的基本信息、企業發展歷程、企業的主要產品、企業的主要業務流程等內容,便於稅務檢查人員對企業有個整體的了解。

(3)對於本次檢查所屬期內,企業發生的壹些重大事項或者異常財務數據指標進行梳理歸納,並準備好相關證明材料。

(4)復核本次檢查所屬期內,企業已經享受的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資料是否準備齊全完善。

3. 檢查工作要全力配合

如果工作人員未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我們企業是有權拒絕檢查的。在該環節,我們企業財務人員通過查看稅務檢查證件與相關涉稅文書可以起到再次核查對方真實性的效果。

由於企業的行業屬性不同、案件的復雜程度不同等也會影響案件檢查時間,如果不配合,會給企業帶來很多不利的影響:

(1)會導致增加企業的稅收滯納金總額。由於企業不配合、拖延檢查,導致稅務機關工作人員發現問題的時間也會相應延後,企業最終取得稅務機關出具處理決定書的時間較正常檢查時也會延遲,因此,壹旦企業需要補繳稅款則會使滯納金總額增加。

(2)可能會影響罰款倍數。根據稅收征管法相關規定,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企業存在偷稅問題,稅務除了可以要求企業補繳稅款與滯納金之外,還可以對企業偷稅金額處以0.5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若而企業采取不配合的態度,很有可能會對企業的罰款倍數產生不利影響。

4. 做好後續查補稅款、滯納金補繳工作

接下來,我們財務人員要註意,在取得稅務機關下達的《稅務處理決定書》之後,壹定要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補繳查補稅款與滯納金。否則,根據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相關要求,未按稅務機關處理結論繳納或者足額繳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企業的納稅信用級別將被直接判為D級!

當完成查補稅款繳納工作後,我們要保留好相關完稅證明,及時做查補稅款對應的賬務處理,還要切記,繳納的稅收滯納金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法律依據

根據《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規定,企業核定征收需要滿足以下條件:

納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壹)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薄的;

(三)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四)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五)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六)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除上述情況外,實行查賬征收。

二、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政策文件、法律依據梳理

壹、基礎文件

(壹)《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是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法律依據,規定了稅務機關有權核定應納稅額的情形。

征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帳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帳簿但未設置的;

3.擅自銷毀帳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帳簿,但帳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帳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額的具體程序和方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法規依據。

條例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了納稅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未提供完整、準確的納稅資料,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或者應納稅額。

(三)《個體工商戶個人所得稅計稅辦法》(總局令2014年第35號)是有關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的行政規章

第十六條規定,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活動中,應當分別核算生產經營費用和個人、家庭費用。對於生產經營與個人、家庭生活混用難以分清的費用,其40%視為與生產經營有關費用,準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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