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發票內容與實際業務不符。比如實際購買了辦公文具,但是其他高價商品,與實際不符就是“虛開發票”,這樣的發票是不能報銷的。
2、
增值稅普通發票沒有納稅人識別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發票開具問題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6號,2017號)第壹條規定,買方為企業的,在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賣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賣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買方納稅人識別號”壹欄填寫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壹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3、
發票中“業務適用稅率”填寫錯誤。
4、
增值稅專用(電子)發票和增值稅普通(電子)發票
無編碼縮寫或縮寫錯誤。
5、
加蓋發票專用章不規範。比如發票蓋章不正確或者模糊,或者發票上沒有加蓋發票專用章,發票上印的是舊的發票監制章。
6、
發票是為第三方開具的。在經濟交易過程中,應保持三流壹致性(賣方、出票人、收款人三方壹致;買方、付款人、付款人三方壹致)。如果開票人為第三方,則容易出現“識別假發票”的稅務風險,假發票無法報銷。
發票不能報銷怎麽辦?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28號,2018)第十三條。
規定:企業本應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的發票等外部憑證,支出情況屬實且已實際發生的,應當在年度結算支付期結束前要求對方重新開具發票等外部憑證。已補發或換發的符合要求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條款:
企業在開具發票或其他對外憑證過程中,因被依法註銷、撤銷、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開具發票或其他對外憑證的,其費用經以下信息確認費用真實性後,可在稅前扣除:
(1)無法補辦或兌換發票等外部憑證的原因證明(包括工商註銷、機構註銷、納入異常業戶、破產公告等證明。);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協議;
(三)以非現金方式支付的支付憑證;
(四)貨物運輸證明材料;
(5)貨物出入庫的內部憑證;
(六)企業的會計記錄和其他資料。
前款第壹項至第三項為必要信息。
第十五條
條款:
匯算清繳期結束後,稅務機關發現企業本應取得發票等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並告知企業的,企業應當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補辦並換領符合規定的發票等外部憑證。其中,對方因特殊原因無法重新開具或交換發票或其他對外憑證的,企業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在被告知之日起60日內提供能夠確認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