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他人已經先申請註冊了。
商標局在審查壹個商標的時候,會先在數據庫裏搜索這個商標。如果發現同壹商標在同壹種商品或類似商品上已被多人申請商標註冊,則按照“在先申請”的原則駁回後申請的企業或個人。
2.違反了絕對禁止條款。
我國《商標法》第十條規定,下列標記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同其所在地的名稱、標誌、地名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四)與表明實施控制和保證的官方標誌、檢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五)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帶有民族歧視的;
(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
(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3.違反相關禁止條款。
我國《商標法》第11條規定:
(壹)僅指該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和型號;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等特征的;
(三)其他缺乏鮮明特色的。
凡符合上述特征之壹或全部的,不得註冊為商標。但是,前款所列商標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易於識別的,可以註冊為商標。
4.商標近似被駁回。
如果兩個商標在字體、讀音、含義、圖形構成、顏色、整體結構、立體形狀、色彩組合等方面相似,容易誤導或者混淆公眾,壹般會認定為近似商標,予以駁回。
壹般來說,在商標命名和logo商標設計上,如果刻意模仿其他品牌,有與知名品牌比肩的想法,很有可能會被認定為近似商標而被駁回。商標近似是最常見的駁回理由,也是最容易出現誤判的,所以要慎重對待。
5.侵犯“在先權利”
我國《商標法》規定,“註冊商標申請人在申請註冊商標前,不得侵犯他人已經取得或者享有並受法律保護的權利。”如果在申請註冊商標時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在先權利,該商標也會被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