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過程
1.申請。申請人或委托代理人應當到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指定的受理地點辦理申請材料。
2.接受。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受理申請,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核對,受理申請材料的,制作《金融行政許可申請材料受理回執》,送達申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1)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管轄範圍,但依法不需要取得金融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的,應當即時制作《金融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書》,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制作《金融行政許可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未告知申請材料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受理。
(四)申請事項屬於本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本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許可申請,制作《金融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並送達申請人。
3.復習。會計從業資格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
4.決定吧。根據規定的條件,對許可申請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
(1)決定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應當出具《準予金融行政許可決定書》,並公示許可決定。
(2)決定不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應當出具《不予金融行政許可決定書》並說明理由,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5.頒發證書。決定準予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會計從業資格證書。
接受地點
與單位有聘任(聘用)關系,工作單位按稅務登記關系歸屬區縣財政的申請人,具體為:
虹口區財政局:洪飛路380號虹口區會計管理中心,電話:25658819。
建議聯系管理中心確認具體時間。
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時,應當按要求填寫《上海市會計從業人員基本信息登記表》,並持有下列材料:
(壹)全市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書;
(二)有效身份證件(復印件,粘貼在信息登記表的相應位置);
(三)兩張近期同底壹寸免冠照片(粘貼在信息登記表相應位置);
(四)與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相關的其他材料(如信息登記表中填寫的項目相關證明等。)
符合免試條件並通過財經法規和會計職業道德考試的報考人員,還須持有相關學歷或學位證書(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省居民及外國居民的學歷或學位須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
申請人通過委托代理人申請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還須持有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上述材料復印件應使用A4紙,並要求申請人註明“此復印件與原件內容壹致”並簽名或加蓋工作單位公章,申請時攜帶原件以備核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