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糾正下2樓:
井田制,不是奴隸制,是壹種稅務制度,種9份,交11%的農業稅。
如果是奴隸制,那9份都是奴隸主的,還交個屁的稅啊,所以井田制本身是壹種文明的象征,而不是奴隸制的象征,這個寫入教科書的嚴重歷史錯誤,需要糾正。順便說壹下,春秋之前,11%的農業稅是壹個適合的稅率,但是春秋晚期,尤其是進入戰國之後,生產力極大提高,11%的稅收太少了,於是乎,封建主們開始想方設法破壞井田制,創造出了各種稅收政策。
再說壹下“禮”的問題,不管是什麽年代,都是需要禮的,中國是禮儀之邦,什麽意思,這裏是文化人,是文明的國度。禮有其時代性,但是本身並不是被攻擊對象。誰創造出來的禮,必然帶有那個時代的烙印。
下面說正題:
1、春秋戰國禮崩樂壞,這個事要追溯到周公,就是周公之禮,周公解夢的那個周公。他是誰呢?周公姓姬名旦(約公元前1100年),亦稱叔旦,周文王姬昌第四子。因封地在周(今陜西岐山北),故稱周公或周公旦。他幹了什麽呢?他哥周武王死了,侄子年紀小,他是攝政王。幹了如下的事情:多次平叛,推行井田,制禮作樂,大行封建。
平叛:沒什麽好說,這哥們能武,文王的兒子,武王的弟弟裏拔尖的,問題不大,鞏固王朝。
推行井田:井田制是奴隸制麽,不是,是稅制,也就是說,他統壹了全國的稅制,很牛啊。
制禮建樂:規定了從周王、各級諸侯到卿、大夫等級別,比如王有九卿,諸侯就最多只能有六個,等等,各種禮儀,婚喪嫁娶,各種禮節,把壹個多民族國家,團結成壹個民族。這是漢族的根基和本源。
大行封建:封建制度不是在周公手裏創立的,但是他大舉實施了封建制度,也才有了周朝的列國,才有了春秋和戰國。也就是說,中國最早有詳實史料記載的封建制,始於周朝初期。這壹點糾正壹下教科書上的歷史錯誤。而這壹時期的封建制度,與歐洲封建制度的國王和領主之間的權利義務幾乎是壹樣的,這要不是封建,就沒有啥是封建了。要挑刺的說有奴隸,那美國南北戰爭的時候還有奴隸呢。人家是聯邦制,不是奴隸制。
跑題了,回來說春秋禮崩樂壞怎麽回事。
周公不是制定了禮樂制度麽,春秋的時候,王室衰微,無所作為,各路諸侯逐漸開始敢於違反制度,因為沒啥懲罰,自己還可以享受更好,感覺更好。
比如拉車的馬的數量,宮室的大小,樂隊、舞姬的人數,可以享受的各種東東都有超標準的,就跟現在的政府官員用車超標。但是諸侯是自己有自己地盤的,自由度可比官員大多了,也危險多了。
春秋時期,還有霸主來維持制度,也就是所謂春秋五霸。實際應該是四霸,宋襄公算是個真實的唐吉可德吧。從齊桓公開始,要求遵守:長子繼承權、不得以妾為妻等禮制,不遵守的就全天下的諸侯壹起來打到妳遵守。
春秋和戰國的分界線,其實就是禮樂的徹底崩潰。
以三家分晉、田氏篡齊就是最典型的事件。可悲的周王室,居然認可了這些行為,給這些新興的貴族正式的分封,於是乎,王室成了橡皮圖章,可有可無了。
孔子的思想,經過後人的不斷完善和修改,成為中國官方學派,並在大中華地區,包括朝鮮、韓國、日本、越南、新加坡、臺灣等地,得到較好的發揚。這些國家中,本土經歷戰亂越少、思想控制越少的地方,儒家文化越是主流。
順便說壹下:嚴重這個詞語用在這裏不恰當,有貶義。
糾正歷史錯誤同學為啥總扯奴隸制呢?看起來教科書式的洗腦很成功。
那我就再花點筆墨,系統的說下春秋之前的賦稅制度,順便糾正下教科書錯誤。
《孟子·滕文公上》記載:“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壹也。”
貢的起源較早,在原始公社末期,公社首領已部分地靠公社成員繳納的貢物如家畜、谷物等來生活。國家產生以後,貢稅更成為最早的實物稅。《考工記·匠人》鄭玄註:“貢法”,“稅夫無公田”。“貢者,自治其所受田,貢其稅谷”。相傳“禹別九州,隨山浚川,任土作貢”,“禹平水土,定九州,四方各以土地所生貢獻,足以充宮室,供人生之欲”。這也是朝貢的起源。
“助者藉也”,助法即籍法。有了戶籍制度,戶籍最早的用途是作為稅收量化的依據,農戶(被征服者)不得隨意離開耕作的土地(那個年代也沒人願意離開,到處都是原始森林林和無人區,離開了吃啥),實行九稅壹的井田制。
《詩經·大雅·公劉》說:“度其隰原,徹田為糧。”壹般認為是周行徹法的開始。周宣王征服南方謝人後,仍實行此法。《論語·顏淵》中還有魯亦采用徹法的記載,但至哀公時已廢。可見徹法是在王畿和各諸侯國內行之甚久的壹種賦稅制度,孟子強調周行徹法是有根據的。
西周時期有國、野的劃分和對立,作為征服者的周人主要居於國中,被征服者則主要聚居於野鄙。《孟子·滕文公上》雲:“請野九壹而助,國中什壹使自賦。”壹般認為當時徹法和助法並行,國中用徹法,野鄙行助法。助法和徹法的主要區別在於,助有公田、私田,由民***耕公田、服勞役;徹則無公田、私田之分,由民自耕其田,交納部分實物。
也就是說,井田制所謂的奴役人民,其實只是獲取收成的11%,並不是獲取收成的全部。
補充個定義(鑒於某些同學嚴重歪曲封建定義,不得不定義壹下,不壹定準確,但是大方向不會亂來):
封建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征:領主、封臣和采邑;封建制度的結構由這三大元素配合。領主是擁有土地的貴族,封臣是擁有領主所分封給他們土地的人,而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為領主戰鬥,作為對領主給予采邑的回報。在領主、封臣和采邑之間的關系與責任構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礎。
如果非要說土地私有,地主階層是封建時代的特征,那麽,歐洲的9-15世紀就不是封建時代,是奴隸時代,因為那會沒什麽地主,只有領主、騎士和農奴。
再跑個題,說說奴隸制。正好有人寫好了現成的,我就偷個懶,畢竟半夜了,該睡覺了。
我只總結幾個我認可的觀點,下面的資料有時間慢慢看。
1、奴隸制指奴隸成為社會生產的主要力量,奴隸本身沒有自由,基本沒有私有財產,奴隸主獲得壹切,包括奴隸及其後代的生命。
2、奴隸制其實僅僅是壹種勞工制度(不是社會制度),玩過文明這款遊戲的都知道,勞工制度可以從奴隸制升級到:農奴制度、等級制度,最後升級到人身自由。比如南北戰爭時期的美國,政治制度是聯邦制,勞工制度是奴隸制。
3、中國的歷史是原始社會直接過渡到封建社會,中間沒有經歷奴隸制(奴隸成為社會成產的主要力量)。
4、秦始皇壹統天下之後,中國封建社會成為歷史,漢朝雖然復辟,但是沒分封多久諸侯又都被嚴格限制,不存在真正意義上的封建領主了。
以下資料(不可全信,但不妨壹讀)來自:
/question/58900705.html?an=0&si=3
越來越多的考古發現證實,世界上大多數民族的歷史都是由原始社會直接過渡到封建社會,中間並未經歷所謂的“奴隸社會”階段;以自然經濟為特征的封建社會瓦解後,各國進入了不同形式的商品經濟社會,包括古希臘與羅馬的工商業奴隸制、中國秦以後的郡縣制專制國家、西歐近代資本主義等。
過去我們誤以為古希臘、古羅馬是直接由原始社會進入奴隸社會的,其實仔細考察歷史就會發現,古希臘、古羅馬的原始社會與奴隸社會之間是有壹個封建社會的過渡階段的。希臘的斯巴達在全盛時代尚無奴隸,羅馬在王政時代也幾乎沒有奴隸,這段時期這兩個民族處在村社封建制或領主封建制階段。恩格斯說:“(希臘)斯巴達至少在其全盛時代,還不知有家庭奴隸,而處於農奴地位的赫羅泰則另外居住在莊園裏。”恩格斯又說:“在最初的農民城市羅馬,情形也是如此(按:沒有奴隸);當羅馬變成‘世界城市’,意大利的產地日益集中於人數不多的非常富有的所有者階級手裏的時候,農民人口才被奴隸人口所排擠。”
可見,古典社會(古希臘、古羅馬)的奴隸制是比封建制更高級的社會形態,而不是相反。進壹步講,奴隸制生產方式是以商品經濟為基礎的,它產生的條件式村社自然經濟的瓦解。馬克思說:“在古代世界,商業的影響和商人資本的發展,總是奴隸經濟為其結果;不過由於出發點的不同,有的只是使家長制的、以生產直接生活資料為目的的奴隸制度,轉化為以生產剩余價值為目的的奴隸制度。但在現代世界,它會導致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最後,還有許多學者認為,奴隸制並不是壹種獨立的社會形態,它只是人類社會發展中壹種特殊的、局部的現象。甚至在古典社會後期,奴隸勞動占據壹切生產領域的現象也壹去不復返了。那麽,如何解釋古典社會之後的歐洲又進入封建社會了呢?這必須考慮民族征服的因素。處於原始社會的日耳曼人摧毀了古羅馬奴隸制,也摧毀了商品經濟和輝煌的古典文化,羅馬退回到自然經濟時代,同時日耳曼蠻族也繼承了壹些羅馬的文明成果,於是發展到封建社會的階段,開始了歐洲1000年黑暗的中世紀歷史。直到文藝復興時代,古典商品經濟和科學技術才開始復蘇。換句話說,歐洲由奴隸社會返回封建社會是壹種歷史的倒退,是特例,而不是人類社會的普遍規律。
蘇聯學者提出的社會發展“五階段”理論(原始社會——奴隸社會——封建社會——資本主義社會——***產主義社會)曾被認為是馬克思主義的金科玉律,但它卻是違背馬克思主義原則的。馬克思本人堅決反對把歐洲歷史的模式套用到世界所有民族頭上。“五階段”理論得到了斯大林的肯定,成了蘇聯學界的正統。直到60年代以來,才有蘇聯學者對此提出質疑。在1960年斯德哥爾摩國際史學大會上,原蘇聯科學院院士茹科夫明確指出,蘇聯的馬克思主義歷史學家不在把奴隸制視為壹個普遍的階段。例如,俄國在任何時候都沒有發現過奴隸制曾經占統治地位的生產方式,在日耳曼民族那裏也未發現過。
中國郭沫若等馬克思主義理論家為了迎合這種錯誤理論,不惜歪曲史實,把夏商周三代說成是奴隸社會,把井田制下的村社社員和自由民說成是奴隸。中國的中學歷史與政治課本上至今充斥著這些謬論,使得中國的年輕壹代難以正確認識中國歷史的真相。這些教條主義的流毒必須予以肅清。下面,我們結合中國古代生產方式對奴隸制現象作進壹步的考察。
原始社會末期,以血緣關系為紐帶的氏族公社逐漸轉變為以地緣關系為紐帶的農村公社(簡稱村社)。村社是社會生產的基層單位,土地歸村社成員集體所有,並定期輪換,而廬舍、生產工具歸社員私有。我國三代(夏商周)的井田制就是這樣壹種村社土地公有制。所謂“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說的是土地名義上的“王有”,其實最終所有權還是在農村公社。千余年的土地公有制有效抑制了奴隸制的發展。試想,壹個擁有生產資料並有權耕種村社土地的社員是很難被降低為奴隸的。只有土地私有化了,赤貧的農民才有可能為奴。
再說壹下三代的剝削方式。《孟子· 滕文公上》雲:“夏後氏五十而貢,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畝而徹,其實皆什壹也。徹者,徹也;助者,藉(借)也。……《詩》雲:‘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為有公田。由此觀之,雖周亦助也。”文中“貢”、“助”、“徹”是夏、殷、周三代的賦稅制度。“貢”是最早的剝削方式,它本來是用於祭祀等村社公***開支的,後來被村社貴族據為己有。“助”是商朝以來井田制下的勞役地租剝削方式,社員在公田上無償勞動稱為“助”。公田收入歸國王和村社貴族,私田收入歸社員自己,於是社員才有“雨我公田,遂及我私”的感慨。“徹”是周朝後期發展起來的實物地租剝削方式。隨著生產力的發展,村社集體勞動逐漸被小農勞動取代,公田的耕種逐漸無人賣力。於是,各國紛紛變法,取消公田、私田的劃分(廢井田),由國家向農民授田,統壹按比例征稅,這便是“徹”。魯國“初稅畝”,秦國“初租禾”、“商鞅變法”就是這樣的改革。
戰國時代廢井田的改革是在土地公有制的範圍內進行的,但由於土地不再定期輪換,改革最終導致了土地私有制,也導致了封建領主制度的廢除。這與我們歷史課本上所說的“初稅畝”、“商鞅變法”標誌著封建制度的確立是完全相反的。
“封建”壹詞自古皆有,《左傳》曰:“封建親戚,以蕃屏周。”意為封土建國、封邦建蕃,而不是我們現在理解的壹切落後保守的東西的代名詞。夏商周三代實行的是最初意義下的封建制度,這種制度與歐洲中世紀的“feudal”非常相似,於是日本學者把“feudal”翻譯為“封建”,我國也便把歐洲中世紀稱為“封建社會”。馬克思理解的封建制有以下特征:壹、農奴對領主有世襲的人身依附關系;二、土地不得買賣和轉讓,領主對村社公有土地只是名以上的占有;三、政治權力分散於各諸侯或領主手中。我國秦漢至明清,農業生產者的主體是具有人身自由的農民而非農奴;戰國以來土地私有化發展,土地可以買賣、轉讓;秦漢以來通常有強大的中央集權君主專制制度,少數情況下才是封建割據。這與馬克思所說的“封建”是完全相反的,與三代的“封建”也是完全相反的。中國學者看到西歐和日本封建社會瓦解後直接進入資本主義社會,就貿然斷定中國近兩千年來也是封建社會,而且無視史書上對古代發達商品經濟的描述,教條地照搬馬克思理論,說中國近兩千年是以自然經濟為主導的社會,造成了極大的理論混亂。尤其是近代以來把“封建”和“專制”相提並論,殊不知這是兩個相互對立的概念——“封建”則必不“專制”,“專制”則必不“封建”。“五四”運動的“反帝反封建”,實質上是“反帝反專制”。中國近代淪為“半專制半殖民地”社會,而不是“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從經濟形態上看,我國秦漢至明清與西歐資本主義社會、古典奴隸制社會都是商品經濟社會,都比封建社會更高級的社會形態,不應該再稱作封建社會。
有人把殷周稱作“封建領主社會”,而把秦漢至明清稱作“封建地主社會”,這樣雖然沒有表達障礙,但仍有可能產生誤解。最好的辦法就是幹脆不要用“封建”來稱呼秦漢至明清。根據說話的側重點不同,秦漢以來這兩千年的歷史我們可以稱之為郡縣制社會、帝國社會、宗法地主專制社會、農業商品經濟社會等等。
確定了夏商周三代的社會性質(封建領主社會)後,我們再結合史料對這個社會的細節作壹些考察。
周朝青銅器銘文中記載有數千奴隸,這被郭沫若視為中國存在奴隸社會的證據。但是,有奴隸並不等於有奴隸社會。西漢“諸官奴婢十萬余人”(《漢書·禹貢傳》);唐武宗滅佛,得寺家奴婢十五萬人。漢朝唐朝奴隸比周朝奴隸多得多,莫非也能叫做奴隸社會?顯然不能,因為奴隸並不是漢唐社會生產者的主體。漢朝奴隸增多也應證了馬克思的說法:奴隸制是商品經濟發達的產物。
商朝有大量的“人牲”、“人殉”現象,於是有人認為用於祭祀和殉葬的人是奴隸。這種觀點也是站不住腳的。用於祭祀的通常是戰俘,這些人並未被轉化為奴隸而是直接殺掉。殉葬者通常是死者親近的人,可能是家庭奴隸,但壹般不會是生產奴隸。大批屠殺戰俘壹方面也說明了當時的社會生產力無法容納大規模奴隸勞動。
商周時期,史書記載的“眾”、“眾人”、“民”、“畜民”也不是奴隸。“眾”指各級官員,“眾人”指與王或國君同族的平民。“畜民”是“好民”的意思,而不是像牲畜壹樣的奴隸。《尚書·盤庚》中商王說:“古我先後,既勞乃祖乃父,汝***作我畜民。” “畜民”的祖先是商王祖先的有功之人,因而得到商王稱贊。顯然,“畜民”不會是奴隸。《左傳》所謂“紂有億兆夷人”曾被理解為紂王有大量奴隸,其實“夷人”是周人是對東方的商族人的稱呼,意為商族人數甚多。此外,商周手工業勞動者通常也不是奴隸。周公旦十分重視從商朝接管過來的“百工”,犯酒禁的商族百工可免死罪。可見“百工”是有專長的自由民或半自由民,不會是奴隸,奴隸是沒有條件嗜酒的。
郭沫若先生說的奴隸平日生產、戰時當兵也是不符合史實的。商周軍隊由平民組成,而非奴隸,異族在軍中也只能做雜役。奴隸制的羅馬帝國壹般也不讓奴隸當兵。特殊情況下需要奴隸當兵時,必須先使奴隸獲得自由。同樣,隨貴族狩獵的人也不是奴隸。試想,平日裏戴著鎖鏈勞動的奴隸在騎上戰馬、拿起武器之後,還會聽從奴隸主擺布嗎?
綜上所述,奴隸制只是人類社會的局部、特殊現象,世界上大多數民族沒有經歷過奴隸社會階段。奴隸制是封建社會解體後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同壹個民族不會先發展奴隸制後發展封建制。原始社會之後的第壹個文明社會是封建社會。包括中國在內的各大文明古國的早期文明是封建社會或專制主義的農業商品經濟社會。奴隸制和土地私有制下的地主-佃農制是以榨取剩余價值為目的的,可以理解為資本主義的變異形態,它可以在壹定條件下轉化為資本主義生產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