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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逃稅罪初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壹是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二是繳納滯納金。三是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了對逃稅罪的初犯規定了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特別條款。根據相關規定,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準,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相關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首先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應理解為就是要全面按照稅務機關的有關稅務處理決定和處罰決定要求全面、及時地補繳稅款、滯納金和罰款。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必須在稅務機關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行政處罰也必須在有效期內執行,納稅人提出復議復核或訴訟 的,在納稅人窮盡法律救濟手段之後仍維持該決定的,以最後的有效執行期限為準,中途超過時限造成救濟無法實現的,必須及時履行,否則即便履行了行政處罰,也不應視為該款的規定。其次稅務機關做出的行政處罰必須與催繳行為同時做出,防止執法人員不作處理,待司法機關掌握情況準備介入時再作行政處理,使其變成犯罪分子逃避刑事處罰的手段。再次,行政處罰的力度要與刑事處罰相壹致,這樣才能體現罰當其罪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 第二百零壹條 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占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扣繳義務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較大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對多次實施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有第壹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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