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納稅服務應是內容和形式的統壹。納稅服務具有其相對獨立性,有特有的表現形式和內在要求。納稅服務的外在形式為:齊全的服務方式,包括窗口服務、熱線服務、網上服務等;良好的辦稅環境,包括窗口設置、環境衛生、便民設施和其他各種辦稅設備;文明的機關形象,包括服務用語、服務禮儀、服務標識等。而納稅服務的核心則是納稅服務機構公平、公正、高效的服務,貫穿於稅收立法、稅收執法和稅收司法全過程,是以維護和實現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它不僅僅是某壹個稅務人員和納稅人點對點的關系,更是稅務機關包括相關立法、司法機關和社會中介機構與納稅人面對面的關系,既有制度服務也有行為服務,既有前臺服務也有後臺服務,既有事中服務也有事前和事後服務。
其次,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納稅服務應是供與求的統壹。服務供給和納稅人需求是對立統壹體。納稅人需求的發展變化為我們改進和優化納稅服務提供了方向和實踐意義。作為稅務機關應該從壹定時期內大多數納稅人的合理需求出發,依托現代化、信息化手段,調整和改進納稅服務,構建壹個普遍的無差別的納稅服務環境。同時,鑒於不同的納稅人在具體過程中所需的納稅服務形式和內容上的不同,稅務機關從納稅人實際需要出發,創造性地落實各項制度規定,滿足特定人群、特定區域、特定時段的合理需求,既在納稅服務普遍化基礎上兼顧個性化,為納稅人提供差異化服務。我們也應該認識到,稅務機關服務供給也不是完全被動地適應服務需求。稅務機關作為行政執法機關具有壹定的信息優勢和體制優勢,對政策的制定、執行和經濟、社會總體走向的把握上要優於普通納稅人。因此,稅務機關應該從自身優勢出發,對納稅人需求進行大膽預測判斷和引導,克服納稅人服務需求中的短期性、盲目性和局限性,做到顧全大局、未雨綢繆,從而更好地實現和維護納稅人利益。
以納稅人需求為導向的納稅服務應是目的和手段的統壹。稅務機關具有雙重身份:壹方面,稅務機關擔負著聚財為國的職能,要為政府政治統治和公***管理職能的正常履行籌集資金,扮演著“征稅人”的角色;另壹方面,稅務部門征稅過程中的各項費用開支來源於公***財政的支出,還扮演著“用稅人”的角色。所以,稅務機關既是“征稅人”,又是“用稅人”,既是管理者,又是服務者。從“征稅人”的角色出發,稅務機關優化納稅服務是為了在降低征稅成本的基礎上提高納稅人稅法遵從度,使稅收征納秩序更加優良,使國家稅款更有保障。從“用稅人”的角色出發,為納稅人服務,就是為人民服務,是稅務機關的天職,優化納稅服務的最終目的就是維護納稅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