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單位和個人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對外收取款項,收款人應當向付款人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付款方會給收款方開具發票。第二十二條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開具,全部壹次性開具並加蓋專用發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虛開發票的行為: (壹)為他人和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二)讓他人為自己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三)介紹他人開具與實際經營情況不符的發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二十四條規定:《辦法》第十九條所稱特殊情況下,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發票,是指下列情形: (壹)取得方、扣繳義務人支付個人款項時;(2)國家稅務總局認為需要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的其他發票。第二十五條零售小商品或者向消費者提供零星服務,是否可以逐筆免開發票,由省級稅務機關確定。第二十六條填寫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業務經營確認時開具發票。無業務不得開具發票。第二十八條規定:“開具發票時,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號碼順序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壹次性打印,內容完全壹致,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第二十九條發票應當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時使用當地通用的壹種民族語言文字。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壹條
小規模納稅人從事應稅銷售,應當采取簡易方法根據銷售額和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二條
小規模納稅人增值稅征收率為3%,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十三條
小規模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具體登記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制定。會計核算健全、能提供準確納稅信息的小規模納稅人,可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登記。非小規模納稅人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