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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是否要向稅務機關繳納“工會經費”?

如果稅務部門和省工會合作,幫工會代收代繳,稅務部門會從總工會收取壹些手續費。

企業已建立工會組織的,繳納的工會經費應當分成,企業計提的工會經費的60%返還企業;沒有工會組織的,也要收取“工會籌備經費”,企業計提的工會經費要足額上繳。這種做法實際上是督促企業成立工會,目的是保護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

稅務機關具體指:

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並向社會公布的各級稅務局、稅務分局、稅務所和稅務代理機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地方、市州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縣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稅務所等。以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深化稅收管理改革方案》設立的各級稽查局和涉外稅務機關。

稅務機關的權力:

1.稅收管理權。包括稅務登記權。有權審核納稅申報表,並有權管理相關發票事宜;

2.稅收征收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依法征稅的權利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時間和地點的權利;

3.稅務檢查。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依法征稅的權利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時間和地點的權利;

3.稅務檢查權。這是稅務機關最基本的權利,包括依法征稅的權利和在法定權限範圍內依法確定稅收征管方式、時間和地點的權利;

3.稅務檢查權。包括對納稅人的財務會計、發票使用和其他納稅情況、應稅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等進行檢查和登記的權利。;

4.處理稅收違法行為的權利。包括有權對違反稅法的納稅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觸犯刑律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稅務行政立法權。授權稅務機關有權在授權範圍內按照壹定程序制定稅收行政法規和其他規範性文件並作出行政解釋。

6.代位權和取消權。在新修訂的稅收征管法中,為了保證稅務機關能夠及時、足額追繳過去難以征收的因債務關系而產生的稅款,賦予了稅務機關在特定情況下依法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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