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發票上寫著免稅指的是免征增值稅。增值稅免稅,是指某項應稅行為,因為國家政策扶持,銷售環節不征收增值稅,但進項不允許抵扣,不退還.免稅指國家根據政策的需要,免除納稅人繳納稅款的義務。發票上蓋有免稅的章應該是該單位復核免稅條件,不用繳納稅金。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是指直接從事植物的種植、收割和動物的飼養、捕撈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所列的自產農業產品;對上述單位和個人銷售的外購的農業產品,以及單位和個人外購農業產品生產、加工後銷售的仍然屬於註釋所列的農業產品,不屬於免稅的範圍,應當按照規定稅率征收增值稅;2、避孕藥品和用具;3、古舊圖書.是指向社會收購的古書和舊書;4、直接用於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6、來料加工、來件裝配和補償貿易所需進口的設備;7、由殘疾人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具體指供殘疾人專用的假肢、輪椅、矯型器(包括上肢矯型器、下肢矯型器、脊椎側彎矯型器),免征增值稅;8、殘疾人個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9、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 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均適用本法。 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征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上一篇:安捷包裝(蘇州)有限公司的經典案例下一篇:安寧資質代辦:警惕公司經營範圍竟然和稅務稽查有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