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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別人開地稅發票,正常納稅對我公司有什麽風險嗎?

風險大了,按國家法律規定,不能為其他人代開發票的。

只要單位對外開具發票,不論是替商貿單位代開的,法律上認為就是妳單位的經營收入,如果金額較大,那麽對方應該對妳單位進行對公轉賬開票據的金額。開具發票後,應該找對應相關的成本票據沖減利潤就好了。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根據我國發票管理辦法規定,發票只限於用票單位和個人自己填開使用,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通過短信承諾代開發票屬於違法行為,同時用戶得到的也不會是真發票。稅務部門提醒發票用戶,通過非法途徑取得發票的,買賣雙方都會受到相關處罰。

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轉借、轉讓、代開發票。

《中華人民***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規定:凡需向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提供發生購銷業務,提供接受服務或者其它經營活動的書面證明,對稅法規定應當繳納稅款的,稅務機關應當在開具發票的同時征稅。

這就說明了只有稅務機關才有“代開發票”的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各種經濟成分、各種形式的組織參與了社會主義市場,特別是壹些個體經濟、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異地施工單位等在當地無法取得稅務登記證而無法領購發票的經濟組織,

為了在市場經濟建設中爭取得到壹個份額,必須提供合法的發票;會計和稅收法規也明確規定,在財務上非法票據不得列支和在稅前扣除,這客觀上就要求在市場經濟交易中必須取得合法的憑據;稅務部門對外宣傳其“代開發票”的職能不夠,

且稅務部門開發票的手續繁雜,要按稅法規定征收稅款,壹般不願到稅務部門申請開具發票;“代開發票”的現象剛出現時,監管部門放任不管或者管而不嚴。

由於這些現象的出現,“代開發票”的行業就應運而生。這行業的產生,通過合法的票據,掩蓋非法的交易,“小金庫”、個人貪汙、揮霍浪費、

偷逃國家稅收的真實內容在發票上根本得不到反映,嚴重擾亂了經濟秩序,助長了貪汙腐化現象的滋生蔓延,這給整個社會帶來了很多不利因素,必須給予規範。

百度百科-代開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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