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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實施細則

第壹條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營業稅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條例》第壹條所說的納稅人,是指經營《條例》規定應稅業務的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單位和個人。第三條 《條例》第二條所說的“納稅人兼有不同經營收入”,是指其經營的業務屬於不同稅目,根據《條例》規定必須按照不同稅率分別納稅的收入。納稅人對不同的經營收入在帳目上應分別記載。凡不分別記載的,壹律依照其應適用稅率中最高的稅率征稅。第四條 《條例》第三條所說的計稅依據,解釋如下:

壹、商品零售的“商品銷售收入額”,是指實際實現的商品銷售收入額,不得從中減除任何成本和費用。 但在經營過程中實際發生的銷貨退回, 可以從商品銷售收入額中扣除。

二、第二款所說的“商品銷售額”,是指實際實現的商品銷售收入額,不得從中減除任何成本和費用。“商品購入原價”,是指所銷售商品的實際進價,不得包括任何進貨費用。

納稅人批發、調撥所收購的農、林、牧、水產品,其收購環節已納的產品稅,可以計入購入商品原價之內。

三、交通運輸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客運收入,貨運收入、裝卸搬運收入及其他各項運輸業務收入和運輸票價中包含的保險費收入。

國際運輸業務,在國際運輸途中其乘客或載運的貨物改由其他國際運輸企業承運的,付給轉運單位的客、貨運費,應從全程運輸收入中扣除。

四、建築安裝的“營業收入額”, 是指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和修繕業務的全部

收入。

五、金融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銀行及其它經營金融業務的單位經營金融業務所取得的營業收入。聯行往來和專業銀行往來利息收入、利差補貼收入及出納長款等其他收入,可以從營業收入額中扣除。

六、保險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經營國內保險業務和涉外直接保險業務取得的保險費收入。

七、郵政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函件、包件、匯費、集郵收入和出售各種郵務物品的收入、發行報刊的收益,以及其它郵政業務收入。

八、電訊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電報、電話、電傳、電話安裝、代辦電訊工程及出售電訊物品等電訊業務收入。

九、公用事業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公***汽車,電車,輪渡、地鐵,纜車、索道的售票收入、出租汽車收入以及出售自來水、熱、煤氣、液化氣,天然氣和轉售電的銷售收入。

十、出版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出售本單位出版的圖書、報紙、雜誌和其他出版物所實際取得的收入。

十壹、電影院、影劇院及其他各種娛樂場所放映電影的“營業收入額”和遊藝場、舞場、彈子房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售票收入。

劇院和其他文藝演出場所舉辦文藝演出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從售票收入中實際分得的收入。

十二、加工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工業企業接受委托加工業務所取得的加工費收入和加工材料溢余收入。

十三、修理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從事工業性修理修配和服務性修理修配所取得的收入和代墊材料費收入。

十四、旅遊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各部門舉辦旅遊業務收取的旅遊費。為旅遊者付給其他單位的食、宿和交通費用可以從旅遊業務收入額中扣除。

十五、服務業務中的代理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經營代購代銷、代辦進出口、報關轉運、介紹服務、委托寄售和其它代理業務所取得的手續費、 管理費

、 介紹費、傭金、報酬金等項收入。

十六、服務業中的廣告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廣告的設計,制作、刊登、播映等各項業務收入。

十七、服務業中的租賃業務的“營業收入額”,是指經營各種財產、場地、物品出租業務所收取的租金和租賃性質的收入。

十八、其它服務業的“營業收入額”,是指經營本業取得的業務收入。第五條 營業稅的納稅地點,除《條例》第四條規定的以外,分列如下:

壹、固定業戶的總分支機構不設在同壹縣(市)的,分別在其所在地按各自的營業收入額繳納營業稅。

二、固定業戶臨時到外縣(市)從事經營的,憑稅務機關的證明,回業戶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三、納稅人委托代銷商品,由受托方在所在地代收代繳營業稅。

四、管道運輸收入,由取得收入的各管理局在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五、集體和個體建築安裝企業承包建築安裝工程和修繕業務,在承包的工程的所在地繳納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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