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包括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應稅消費品移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以外的情形,要視同銷售交納消費稅。壹般情形下,應稅消費品視同銷售的收入確認先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沒有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的,再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
視同銷售包括情形如下:
1、所得稅視同銷售行為: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
2、消費稅視同銷售行為:納稅人將自產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以及用於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
3、營業稅視同銷售行為:
(1)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築物後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
4、土地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產品用於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債、換取其他單位或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發生所有權轉移時視同銷售房地產;
5、資源稅視同銷售行為:視同銷售的自產自用產品,包括用於非生產項目和生產非應稅產品兩部分;
6、增值稅視同銷售行為: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銷售應稅服務、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於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10)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視同銷售行為,全稱“視同銷售貨物行為”。意為其不同於壹般銷售,是壹種特殊的銷售行為,只是在稅收的角度為了計稅的需要將其“視同銷售”。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四條
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納稅人銷售時納稅。納稅人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不納稅;用於其他方面的,於移送使用時納稅。
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除受托方為個人外,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貨時代收代繳稅款。委托加工的應稅消費品,委托方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的,所納稅款準予按規定抵扣。
進口的應稅消費品,於報關進口時納稅。
《中華人民***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
條例第四條第壹款所稱用於連續生產應稅消費品,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的應稅消費品作為直接材料生產最終應稅消費品,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構成最終應稅消費品的實體。
條例第四條第壹款所稱用於其他方面,是指納稅人將自產自用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非應稅消費品、在建工程、管理部門、非生產機構、提供勞務、饋贈、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獎勵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