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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有的企業的所得稅是35%而不是33%呢?

按國家規定:合夥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5%~35%超額累進

例:年利潤總額100萬元未有調整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所得稅:100萬×33%=33萬

稅後可供分配:100萬(1-33%)×(1-20%)=53.6萬元

紅利個人所得稅:=53.6萬×20%=10.72萬元

兩項合計=33萬+10.72萬元=43.72萬

合夥制個人所得稅=100萬×35%=35萬

企業設立的稅收籌劃

壹、外商投資企業

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緊密合作型、松散合作型)、外商獨資企業

(1)選擇項目

生產性企業--10年、2免3減半

出口型企業--出口達70%以上,期滿後繼續享受減半

先進技術企業--期滿後,延續3年減半

……

(2)選擇企業類型

中外合資

中外合作

外商獨資

(3)選擇地點

經濟特區--生產性,減按15%

經濟技術開發區--生產性,減按15%

高新技術開發區--生產性,減按15%

西部開發區--國家鼓勵產業,2001~2010期間15%

(4)合作期限--借雞生蛋、借勢成長

二、有限責任公司與合夥企業(獨資企業)的選擇

策劃要點:

(1)比較

a.稅法上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實收利潤--企業所得稅33%

--分配利潤--個人所得稅20%

--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5%~45%超額累進

合夥企業--比照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5%~35%超額累進

例:年利潤總額100萬元未有調整事項

有限責任公司:

企業所得稅:100萬×33%=33萬

稅後可供分配:100萬(1-33%)×(1-20%)=53.6萬元

紅利個人所得稅:=53.6萬×20%=10.72萬元

兩項合計=33萬+10.72萬元=43.72萬

合夥制個人所得稅=100萬×35%=35萬

b.法律地位上的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有限責任

合夥企業--非企業法人、無限連帶責任

c.其他方面區別

有限責任公司--籌資相對容易、規模相對可大

合夥企業--籌資相對困難、規模相對可小

(2)選擇

對於規模要求比較大、管理水平要求高的企業,宜采用有限責任形式

對於規模要求比較不大、經營管理相對簡單的企業,可以選擇合夥或個人獨資形式

三、新辦企業

1、籌劃要點

(1)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交通運輸業、郵電通訊業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第1年免稅,第2年減半

(2)新辦、獨立核算的從事商業、物資業、對外貿易業、旅遊業、倉儲業、飲食業等的企業,自開業之日起,報經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免或免征所得稅1年

(3)新辦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待業人員超過企業從業人員總數60%時,,經稅務機關審查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

2、選擇:

(1)將現有企業的某些部門分離出去,另新設企業

(2)企業員工合同到期,解除合同,新企業設立,再安排上崗

四、高新技術企業

(1)籌劃要點

a.設置在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

b.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自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

(2)選擇:

如果妳的企業某產品被認定為高新技術產品,則:

a.以該產品為主,新設壹個企業,辦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b.將老企業置換至高新技術開發區

五、福利企業

(1)籌劃要點

對民政部門舉辦的福利工廠和街道辦的非中途轉辦的社會福利生產企業,凡安置"四殘"人員(盲、聾、啞和肢體殘疾)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所得稅超過10%未達年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

企業條件:具備開辦企業條件

"四殘"人員達比例

項目符合產業政策,適宜殘疾人

殘疾人都安排勞動崗位

安全生產條件、勞動保護措施

管理制度,"四表壹冊"(企業基本情況表、殘疾人工種安排表、企業職工工資表、利稅分配使用報表、殘疾職工名冊)

(2)選擇

關鍵是"四殘人員"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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