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稅機關
在我國,稅收征收管理分別由稅務機關、海關和財政機關等征稅機關具體負責,在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中,這三個機關相互獨立。其中,稅務機關是最主要的、專門的征稅機關,負責最大量的、最廣泛的工商稅收的征管;海關負責關稅、船舶噸稅的征收,代征進口環節的增值稅、消費稅;財政機關在很多地方還負責農業稅收(包括農業稅、農業特產稅、耕地占用稅和契稅)的征管,但隨著財稅體制改革的深入,其具體負責的稅種和範圍將逐步轉由稅務機關征管。由於關稅的特殊性,各國關稅的征收管理壹般均由海關負責,其征收的依據和程序也主要適用海關法和關稅法等法律,而不適用壹般的工商稅收法律。
2、征稅委托主體
在征稅主體制度中,還存在與征稅主體有關的征稅委托主體和征稅協助主體等“征稅相關主體”。征稅委托主體是指受征稅機關委托行使壹定征稅權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征稅委托主體具有以下特征:
(1)征稅委托關系的成立是基於征稅機關的委托而產生的,即只有征稅機關有權根據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個人征收稅款。
(2)征稅委托主體只能行使壹定的征稅權,而不是壹般的征稅權。征稅機關不得將有關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措施等權力委托他人行使,因為這些權力只能由征稅機關自己行使;同時,委托代征的稅收壹般也是少數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源。
(3)征稅委托主體征收稅款時,必須在受托權限範圍內,以委托征稅機關的名義行使征稅權。因此,征稅委托主體不是獨立的征稅主體,其在法律性質上屬於代理的範疇,它對外實施征稅行為的法律責任也由委托征稅機關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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