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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員工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屬於員工工資嗎?

法律分析:代扣代繳職工個人所得稅不屬於應付職工薪酬,應從職工工資中扣除。員工的工資構成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根據2065年8月31日NPC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第七次修正),“下列個人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07號)第十條規定,“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按照國家統壹規定支付的補貼、津貼,是指按照國務院規定支付的政府特殊津貼、院士津貼,以及國務院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的其他補貼、津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定生活補貼範圍的通知》(國稅發[1998]155號),“二。下列收入不屬於免稅的福利費範圍,應並入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壹)超過國家規定的比例或者基數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個人的各種補貼和補助;

(二)從福利基金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和補助;

“(三)買車、買房、買電腦等不屬於個人困難臨時補貼的支出。”

因此,企業向職工發放的高溫補貼屬於從福利費和工會經費中支付給本單位職工的補貼和補助,需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屬於員工薪酬嗎?因為個人所得稅屬於勞動者個人繳納的部分,並不是企業為了幫助勞動者而繳納的,所以計入員工的工資是不合理的。需要填寫員工工資數字的時候,財務部門也要記得扣除個人所得稅和員工個人繳納的社保。

法律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

第二條職工薪酬,是指企業為獲得職工提供的服務或者終止勞動關系而給予的各種形式的報酬或者補償。職工薪酬包括短期工資、離職後福利、辭退福利和其他長期職工福利。企業向職工配偶、子女、被撫養人、已故職工遺屬等受益人提供的福利,也屬於職工薪酬。

短期薪酬是指員工提供相關服務的年度報告期結束後12個月內,除因與員工終止勞動關系而給予的補償外,企業需要全額支付給員工的工資。短期薪酬具體包括: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職工福利費、醫療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工會經費和職工教育經費、短期帶薪休假、短期分紅計劃、非貨幣性福利和其他短期薪酬。

帶薪缺勤是指支付工資或提供補償的員工缺勤,包括年假、病假、短期傷殘、婚假、產假、喪假和探親假。利潤分享計劃是指與員工達成的協議,根據他們的服務提供基於利潤或其他經營成果的報酬。

離職後福利是指員工退休或與企業終止勞動關系後,企業為獲得員工提供的服務而提供的除短期薪酬和辭退福利以外的各種形式的薪酬和福利。

辭退福利是指企業與員工在勞動合同期滿前終止勞動關系,或者給予員工鼓勵其自願接受裁員的補償。

其他長期職工福利是指除短期工資、離職後福利和辭退福利以外的所有職工薪酬,包括長期帶薪缺勤、長期傷殘福利和長期利潤分享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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