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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未按規定取得發票的處罰規定

法律主觀性:

壹、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並可處以654.38+0萬元的罰款;違法所得予以沒收: (壹)應當開具發票而未開具,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順序、欄目壹次性開具發票,或者未加蓋專用發票印章的;(二)使用稅控裝置開具發票,未按期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發票數據的;(3)擴大發票的使用範圍;(四)用其他憑證代替發票的;(五)跨規定區域開具發票;(六)未按照規定繳銷發票的;(七)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2.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跨越規定使用區域的,或者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進出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654.38+0萬元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0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非法所得予以沒收。丟失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稅務機關沒收其非法所得;虛假發行金額不足1萬元的,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虛假發行金額超過654.38+0萬元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開具發票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四、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稅務機關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 (壹)出借、轉讓或者介紹他人轉讓發票、發票監制章和發票防偽專用品的;(二)接受、開具、存放、攜帶、郵寄或者運輸擅自印制、偽造、變造、非法取得或者廢止的發票。五、違反發票管理法律法規,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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