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不予立案,因為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不需要承擔刑事處罰,可以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予以管教;必要時,依法開展專項糾正教育。
法律客觀性: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立案的前提條件是在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時,應當啟動刑事訴訟。換句話說,對任何被確認未滿刑事責任年齡,因而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啟動刑事偵查是錯誤的。毫無疑問,刑法中的犯罪是壹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不能與犯罪學中的犯罪範疇相混淆。法律意義上的犯罪必須具備四個構成要件,缺壹不可。就具體犯罪而言,必須從犯罪的主體、主觀方面、客體和客觀方面進行分析。無論哪個方面不符合刑法規定,都不構成犯罪。只有這四個方面都符合刑法的要求,才能構成這壹具體犯罪。顯然,如果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那麽就不能構成犯罪。當然,我們可以從犯罪學上對此類嚴重危害社會的行為進行科學的分析,從而做好預防工作。但是,這與本案沒有直接關系。可見,刑事責任的根據是犯罪行為的客觀發生。如果沒有犯罪,刑事責任就不復存在。如果皮膚不存在,頭發怎麽附著?刑事責任非常重要。在沒有犯罪行為的情況下,提出刑事責任問題,導致入罪,客觀上侵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是嚴重的主觀錯誤。當然,在案件發生初期,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查明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在很多案件中是否應當承擔刑事責任。所以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了立案條件,這只是偵查人員的主觀意見。但是,我們不能對這種主觀觀點做無限制的擴展解釋,認為那只是個人的自以為是。這種主觀認識絕不是想象出來的,而是基於壹定的證據,有客觀事實支撐的。如果沒有基本事實,純粹是辦案人員的“主觀意見”,就會入人之罪,嚴重違法。也就是說,根據立法意圖,刑事案件立案時,必須將可能澄清的事實查證清楚。我們決不能放松條件,決不能僅憑片面的認識就草率、盲目地立案。因此,《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及時審查。”通過這樣的審查,我們可以得出壹個基本的判斷,只有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才能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責任。刑事訴訟雖然是程序性的,但與實質內容不無關系。從直接目的看,是為了查清案件事實,明確具體的刑事責任。從這個角度可以得出結論,既然客觀上沒有刑事責任,那麽進行刑事訴訟就完全沒有意義。這種情況下還需要立案偵查,所以不知道目的是什麽。還有壹點人們往往忽視的是,刑事訴訟中的羈押強制措施具有懲罰的性質。因為犯罪嫌疑人被剝奪人身自由,與限制、剝奪人身自由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沒有本質區別。所以刑法只是規定,被判處管制的人,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有期徒刑二日;被判處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的人,在判決執行前被拘留的,拘留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日。在這方面,我覺得法國學者喬治·盧瓦索等人寫的《法國刑事訴訟法的本質》壹書,是相當深刻的:“對於壹個自由人來說,目前的拘留是壹種極其嚴重的措施,而且似乎是壹種與‘無罪推定’相違背的措施,因為當事人在還沒有判決之前就已經受到了相當於重刑的懲罰。這種嚴重性表現在:實踐中,有時由於主審法官與預審法官不持相反意見,會出現壹種傾向:選擇的刑期至少相當於目前的羈押期限;但是,在刑期較長的情況下,初審法官不傾向於用緩刑或監禁刑來代替刑罰;有時,審判法官也會用緩刑的壹部分來執行刑罰,不緩刑的部分相當於被告人已被先行羈押的時間。”可見,刑事訴訟中的拘留、逮捕等強制措施不僅具有程序意義,而且具有實體屬性,是在訴訟程序中表現出來的刑罰。因此,、張在《刑事特別程序的實踐與探討》中提出的觀點是符合立法精神的:對於未成年人案件,“除了查明是否具備立案條件外,還應當查明犯罪人的確切出生時間。”事實上,行為人的年齡本身就是立案條件的壹部分。在立案之前,要盡可能的了解清楚。對於明顯是孩子的孩子,我們總是無法立案偵查。這樣的情況在現實中是絕對不可能的。任何壹個調查人員在審問犯罪者時,首先要提到的重要的壹點就是他的出生日期。只要行為人的年齡可能在刑事責任年齡左右,那麽,如果有條件可以在立案前準確厘清,就需要查清這壹事實。當然,因為立案通常比較緊急,只有在確實無法核實行為人年齡的情況下,才能根據常識判斷行為人是否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從而決定是否立案偵查。事實上,關於對16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的問題,最高人民檢察院已經專門給予了答復:“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有關法律規定, 犯罪時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未實施刑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的犯罪的,公安機關應當查明犯罪嫌疑人犯罪時確實不滿65438+。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對涉嫌盜竊的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是否違法的批復,20165438 10月25日生效)可見,只要偵查機關已經明確知道行為人不具備刑事責任年齡,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再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不僅如此,事實上,在這種情況下,采取任何強制措施都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總之,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是刑事訴訟的前提。沒有這個前提,刑事訴訟就無法進行。因此,在明確知道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情況下,仍然立案偵查並采取強制措施;或者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明知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仍繼續采取強制措施,屬於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