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壹條稅務機關是發票的主管機關,負責發票的印制、領購、開具、領購、保管和繳銷的管理和監督。單位和個人在買賣商品、提供或者接受經營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開具、使用和取得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十壹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向消費者出具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索要購物憑證或者發票等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第十四條* * *電子商務經營者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依法出具紙質發票或者電子發票等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電子發票與紙質發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