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對企業並沒有明確的制約規定,實務中企業可以參考兩個文件的規定。
國管財[2006]426號:會議費開支包括會議房租費(含會議室租金)、夥食補助費、交通費、辦公用品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稅總發2013 124號:第十四條 會議費開支範圍包括會議住宿費、夥食費、會議室租金、交通費、文件印刷費、醫藥費等。
前款所稱交通費是指用於會議代表接送站,以及會議統壹組織的代表考察、調研等發生的交通支出。會議代表參加會議發生的城市間交通費,按照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回單位報銷。
稅務總局: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七條?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
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關於印發<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0]84號)第五十二條規定:“?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合理的差旅費、會議費、董事會費,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
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其中對會議費完整證據鏈的要求進行了詳細說明:會議費證明材料應包括:會議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內容、目的、費用標準、支付憑證等。”?
晶晶亮備註2018年第28號的規定比較概括,適用所有扣除項目,當然也包括會議費。也就是說,發票的真實性必須有其他證據材料支撐。
具體會議費應該留存那些資料,28號公告沒有明確,實務中可以參考已廢止的國稅發[2000]84號文件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