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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叫違約金,首付,首付,誠意金?

罰金

違約金是當事人約定或法律直接規定的壹定金額的款項,在違約方不履行合同時支付給守約方。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違約金可分為法定違約金和約定違約金。法定違約金是指某些法律法規規定的違約金比例或範圍;約定違約金是指雙方在簽訂合同時自願約定的違約金比例或金額。法學理論界從違約金的法律後果出發,將違約金分為補償性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支持補償性違約金的學派認為,違約金主要是為了彌補守約方遭受的損失。持懲罰性觀點的學者認為,違約金主要是違約方為保證合同履行而事先約定的壹種懲罰。

但從我國的司法實踐來看,兩者都有,但主要是補償性賠償。《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壹方違約時,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損害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適當減少。當事人遲延履行約定的違約金的,違約方在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所以在簽訂合同的時候要對違約金做出明確的約定。尤其是在房地產市場活躍、漲幅較大的時期,買家最好約定較高的違約金。這既是對家庭的壹種約束,也能使他們在權益受到侵害後得到最大限度的補償。

存款

定金是指合同當事人預先向對方支付壹定數額的金錢,以保證合同的履行。《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規定,約定壹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作為價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這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定金罰則。第壹百壹十六條規定“當事人既約定違約金又約定定金的,壹方違約時,對方可以選擇適用違約金或者定金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應當在定金合同中約定定金支付的期限。定金合同自定金實際支付之日起生效。”;第九十壹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物的百分之二十”。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接受買受人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擔保的,,因壹方當事人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依照定金法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的原因致使商品房買賣合同無法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因此,從法律角度來看,定金具有雙重性。第壹,可以作為合同的擔保,保證合同的履行。二是能證明合同成立。押金作為壹把雙刃劍,也具有懲罰性。即支付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壹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法律作為壹種法律形式,有其特定的要求:1,形式要求,必須以書面形式簽署;2.限制金額。定金的總額不得超過合同標的物的20%;另外,在選擇賠償時,只能選擇押金和違約金中的壹種。

預付款

存款和保證金只有壹字之差,但法律性質卻有天壤之別。定金不是壹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只是作為預付款。它是預付款的壹部分,是當事人的壹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合同履行了,只用來抵房款,沒履行,只能全額返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壹百壹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款、擔保金、定金、合同款、定金或者定金,但未約定定金性質,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見,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定金”而未約定定金性質的,不能適用定金罰則。所以購房者在簽約時壹定要註意不要出錯,否則會後悔的。

定金

誠意金,也就是意向金,是十幾年前從港臺來的壹個名字。這體現在中介和買賣雙方簽訂的合同中。事實上,法律上並不存在誠信基金這壹說。之所以中介與買賣雙方簽訂誠信基金條款,主要是因為我國交易市場的誠信體系尚不健全,交易主體為了自身利益,往往違背誠實信用原則,從而損害壹方利益。中介公司為了自己的利益,有時會以買方或賣方不真誠或違約為名,沒收誠意金,不管交易成功與否。事實上,這種做法是違反法律的。

中介公司壹般是作為房屋買賣的中介或者買賣雙方的代理。由於前居間人是獨立於買賣雙方的第三人,根據《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條規定,“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對經紀人的報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壹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應當根據經紀人的服務合理確定。居間人為訂立合同提供媒介服務的,居間人的報酬由合同雙方平等承擔。經紀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間活動的費用由經紀人承擔。”。第四百二十七條規定“居間人未促成合同訂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的必要費用。”可見,此時中介只有在買賣雙方合同成立的情況下,才能要求買賣雙方或壹方(有特別約定)付款。作為後者,中介是買賣雙方其中壹方的代理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四條第二款“委托代理人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規定“代理人不履行職務,給被代理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合同法》第四百零五條規定“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務的,委托人應當向其支付報酬。因不可歸責於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務不能完成的,委托人應當向受托人支付相應的報酬。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四百零六條規定“有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無償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受托人超越權限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從《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在這種法律關系中,居間人作為壹方當事人的代理人,應當按照委托合同從事代理活動,並取得報酬。

所以無論是作為中介,還是作為買賣雙方其中壹方的代理,都不存在誠意的問題。購房者在簽約前壹定要看清楚合同的具體條款,尤其是誠意金的處理方式。

委任

傭金是指經紀人(房地產經紀人)為委托人(買方或賣方)提供合同機會或作為合同介紹人完成委托人的中介服務後,向委托人支付的勞動報酬。因此,傭金是房屋買賣活動中居間人提供服務的收入,居間人在完成居間活動後,有權根據合同約定收取傭金。收取傭金的標準由雙方約定或參照商業慣例,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目前上海的房產中介費壹般是按照成交金額收取(上家0.5-2.5%,下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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