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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有四位員工,稅務局規定至少給壹個員工買保險,那其他沒買保險的員工工資可以計入報表嗎員工個人所

目前,我國很多企業有意識地或無意識地偷逃稅款,換句話說,都或多或少存在這樣那樣的納稅風險,只是程度不同而已。這些風險往往存在於:第壹是在公司的註冊階段存在風險;第二是在公司的收入方面存在納稅風險;第三是在成本費用方面存在著納稅風險;第四是公司的會計報表存在納稅風險;第五在其他方面存在納稅風險。下面將展開進行分析:

(壹)虛假出資與抽逃註冊資本

表現形式為:註冊資本不實或註冊後不久資金退回或轉移。

很多公司註冊的時候,就存在著風險了,所謂資本的“原罪”。基督教說,人在哇哇墜地的時候就有原罪。公司虛假註冊現象在以前很普遍,現在也時有發生。早幾年,會計事務所假驗資現象很普遍,現在隨著監管措施的加強,以假驗資報告虛假註冊的現象有所減少,大多數改為由中介公司代為墊資,驗資後再抽走。有時也可能是自己真出資,但在註冊完公司後不久,即將註冊資金抽走挪作他用,在財務上則形成壹長期應收款壹直掛帳無法處理。這種現象在很多企業非常普遍,有很多老板對此可能會嗤之以鼻:“這有什麽大不了的,我很多朋友公司都有這樣的問題,也未見出什麽事。”對於這樣的問題,我們必須搞清楚,有可能會受到什麽樣的處罰?輕則工商局年檢時發現註冊資本不到位或抽逃註冊資本,會根據《工商登記條例》要求補足,並給予抽逃金額5-12%的罰款;重則《刑法》上有抽逃註冊資本罪,壹旦企業和其他市場主體發生了經濟糾紛,或造成重大社會危害,則就有可能追究股東的刑事責任。當年的“瓊民源”和“銀廣廈”事件就是這方面的典型案例。

(二)收入納稅風險

1、隱藏收入不入賬

隱藏收入的普遍做法是設賬外賬或叫內外帳。銷售收入不入外帳入內帳,資金體外循環。與之相矛盾的現象是,由於收入不記或少記帳,公司常年出現虧損或處於微利的邊緣。而公司生產經營規模卻越來越大,公司規模擴大,而帳面資金不足,就會出現不斷向股東個人借款的情況,因此,這種偷漏稅的表現形式是,外帳上的與股東的往來賬發生額較大,且較頻繁。

2、收入長期掛往來,不納稅申報

收到銷售款後,不記收入,而是掛往來,計入應付賬款或其他應付賬款,不做納稅申報。這種偷逃稅款的手法大多是在客戶不需要企業出具發票的情況下使用。這種偷漏稅的表現形式是,應付款項長時間無法支付也不須支付。

3、不依合同規定確認收入,收款時開票確認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2008年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對企業銷售產品和提供勞務收入的確認時點進行了明確。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和實質重於形式原則。但有的企業不按規定確認收入,延期確認收入,以滯後進行納稅申報。例如:

風險分析案例2:不按稅法規定確認收入推遲納稅時間

某公司與壹客戶簽了壹筆合同,銷售100萬的貨給客戶。客戶已經把貨物取走,公司給該客戶3個月的帳期,3個月後向客戶開票收款時才交稅。

這種情況下,什麽時候產生納稅義務需要進行納稅申報呢?是合同簽定當月還是3個月以後開票收到款時呢?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在客戶取貨當月就應確認收入,即使增值稅發票尚未開具。而在現實中,很多企業會與這壹公司壹樣,大都采取的是在收取貨款時出具發票,出具發票後才確認收入。這樣推遲3個月的納稅收入,可以減輕公司現金流的壓力。而按照稅法規定,這就引發了補稅、滯納金和罰款的風險,甚至要承擔刑事責任。我們可以算壹筆帳,對這樣做的好處與壞處進行壹個對比:

假定企業為壹般納稅人,本次合同銷貨100萬元,進項稅額為14萬元。另假定資金年利息率和機會收益率均為6%,應納增值稅為:100×17%-14=3萬元,則這樣做的好處是:

①獲得了3個月的資金利息

資金利息=30000×6%÷12×3=450(元)

②取得了推遲3個月納稅的機會收益

機會收益=30000×6%÷12×3=450(元)

好處合計為900元。

假定半年後偷稅被發現,則推遲3個月納稅的風險即壞處是:

①補稅=0

②罰款=30000元(按偷稅額1倍計算)

③滯納金=30000×0.05%×90=1350(元)

三者***計=30000+1350=31350(元)。弄得不好,可能還會有刑事責任。

收益和承擔的風險相比實在不值得。對這種納稅風險,很多企業沒有重視,不單企業管理者(或老板)沒有重視,甚至連財務人員也不重視。財稅專家

而對此我們如稍加註意,是可以做到既合理合法推遲納稅時間,又沒有稅務檢查風險的。如根據修訂後的2009的1月1日起執行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納稅時間具體為:

(壹)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二)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並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三)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四)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五)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籌劃思路:

結算方式不同,納稅時間自然不同。所以只要對銷售合同中的收款結算方式稍加改變,就可以達到想要的目的而又沒有風險。

4、價外收入不入賬,私設小金庫,不做納稅申報

企業將價外收入或零星收入如邊角余料變賣收入不入帳,私設小金庫,體外循環,隱匿收入。這種情況在很多企業都存在,實事求是的講,越管理正規的企業存在這種現象的可能越多。如果設內外帳的企業,設小金庫的需要和沖動越小。因價外收入和零星收入占營業收入的比重較小,這種手法不容易被發現。國營企業和上市企業采取這手法的較多。

5、視同銷售行為不遵稅法規定,逃避繳納稅款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有很多行為要視為銷售,有的企業不按政策處理,應該視同銷售的項目不視同銷售,不做納稅調整。出現這種情況大多數是因為財務人員不了解稅收法律政策所致,少量的是懂政策但故意違背。

由於不同稅種的稅收政策往往出於國家稅務總局不同司室,相互之間沒有協調,所以不同稅種政策間往往會出現不壹致,甚至自相矛盾現象。例如企業為了促銷,經常會推出“買壹贈壹”政策。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第三款規定,企業以買壹贈壹等方式組合銷售本企業商品的,在所得稅方面不屬於捐贈,應將總的銷售金額按各項商品的公允價值的比例來分攤確認各項的銷售收入;但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則須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但很多企業不視同銷售,不納稅,這就產生的納稅風險。

再如根據國稅函〔2008〕828號《關於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將資產在總機構及其分支機構之間轉移,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相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但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除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則須視同銷售貨物。

附錄:

《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二十五條,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於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第四條,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壹)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並實行統壹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壹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於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壹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於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三)成本費用納稅風險

成本費用納稅風險主要表現形式有:

1、大量收據或白條入賬

我國實行的是“以票控稅”的管理制度,因此國家發布有發票管理制度。這些制度規定,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合法票據,不得入賬,不得稅前抵扣。在實際工作中,企業有時候很難取得合規的正式發票,就只能白條收據來入賬,按規定對這種情況,應作納稅調整。但有的企業不按規定進行納稅調整,存在納稅風險。

從以上的情況我們也可以發現,在目前社會、市場、法律的環境下,企業違法,有時也是無奈之舉。我們反對以身試法,我們也希望,政府可以制定壹更具人性化的稅收政策環境,但在政策未能改變的前提下,企業只能去適應政策而不能與政策相違背。

2、虛增人頭,虛增工資

有發現部分企業會采取這種虛增人員工資的方法,偷逃稅款。這壹手法“技術含量較低”,很容易被識別和查處。隨著我國法律環境的不斷改善,比如《勞動合同法》的出臺實施,虛增人頭需交納社保,因此,采用該手法進行偷逃稅款呈下降趨勢。

風險分析案例:工資個稅“籌劃”中的陷阱

壹、案例基本情況

2009年7月,某企業邀請深圳智慧源咨詢公司為他們提供稅務風險模擬檢查和稅務咨詢服務,調研時我們發現,該公司的工資表顯示,所有員工工資都是2000元,這是正常的嗎?

二、問題及風險分析

第壹,這是壹家高新技術企業,員工薪酬應該遠遠高於2000元;另壹方面2000元是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2000元正好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三,工資發放表上員工人數和實際情況不相符。實際員工人數100人左右,而工資表上150人左右,虛增人頭50人。通過訪談和審核其他資料,我們得知該公司員工收入較高,連普通文員月工資都在3000元,大部分員工月工資在6000元-10000元,少數高收入的員工月收入可達30000元,每月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數額不小。為了幫助員工少交個人所得稅,公司對工資薪酬的人所得稅進行了“籌劃安排”。他們尋求了外界幫助並找到當地的壹家稅務師事務所。這家稅務師事務所的稅務咨詢人員和該企業財務總監壹起研究,制定出了壹個職工薪酬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要點有:第壹、虛增人頭。壹人的工資由兩個人或者三個人領,把工資額降下來;第二、壹個人工資由多個關聯企業去發放。第三、獎金要求員工找發票來報銷;第四、工資的壹部分通過小金庫發放,不在外賬上體現。第五、少量公司高管的工資薪酬部分通過境外公司去發放。這樣壹來,該公司所有員工每個人的個人所得稅壹分錢都不交。

這個關於員工工資薪酬個人所得稅的所謂的“籌劃方案”的效果是很好的,可以極大降低個稅,但是他違背了稅務籌劃“合法性”的基本原則,變成了壹個典型的偷稅案,給企業埋下了壹顆定時炸彈。只是不知何時會爆炸而已。

3、虛開發票增加成本或隨意調整納稅期間成本費用

虛開發票以增加增值稅進項抵扣或增加企業所得稅稅前抵扣在企業是很普遍的現象。另外,按照企業會計準則,成本的結轉應遵循“配比原則”,不得提前或拖延。而在現實中,有的企業為了偷逃稅款,故意違反上述原則,隨意調整或提前結轉成本費用。比如改變存貨計價方法、將應該資本化的費用進行費用化、隨意變化成本分配方法等現象也很普遍。

這樣的所謂的“籌劃方案”表面看起來操作簡單,效果明顯。但實際上,這不是真正的稅務籌劃,這就是典型的打著籌劃之名的偷稅漏稅做法。這樣的“籌劃”方案給企業埋下了偷稅的潛在定時炸彈,不時幾時會把企業和老板帶進“陰溝”裏。

問題是,為了少交稅,類似的稅務安排在很多企業屢見不鮮。虛開建安發票也是房地產企業為了降低稅負最常采用的手段。那麽,這其中倒底會有什麽樣的風險呢?我們分析如下:

①虛開建安發票後,建安成本就會虛高

該項目銷售額約6.5億元,原建安總成本約3.8億元,加上1億元後則達4.8億元。而建安成本政府都會有工程定額。比如在北京市地稅局2007年5月出臺的《北京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辦法》(註:這是全國第壹個吃螃蟹的,是財稅(2006)187號文要求加強土地增值稅清算文件出臺後全國第壹份土地增值稅清算細則)就規定,在北京市,前期工程費、建築安裝費、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用四項成本,多層建築每平方米1560元;高層每平方米2263元,如超過規定數額,除非有特別理由,否則稅務部門不予承認。那麽,壹下子虛開1億元的建安發票,必然會讓建安成本徒然增加很多,如何向稅務機關解釋呢?能找到合適的理由讓稅務局同意嗎?如果增加不多,還可以解釋,增加如此大金額,通過的概率恐怕是為零的,因為,稅務局在這件事上如“過份幫忙”也有“掉烏紗帽”的風險。

②資金回流的風險

實際建築安裝費為3.8億元,虛開成4.8億元的發票,資金流如何處理?虛開的1億元要不要付帳?如果1億元長期掛賬,容易引起稅務部門的懷疑,而且按照規定應付未付不得進入成本。如果轉帳,則1億元資金如何回流?對方會不會有信用風險?會不會耍賴?

③回流資金的帳務處理風險

我們假設建築商信用良好,資金回流沒有關系。對方將1億元資金重新打給公司,這麽大的壹筆資金如何下賬?入內賬還是入外帳?如果通過銀行進賬,則帳務上會出現入帳風險,只能長期掛“往來款”,無法削除。如以現金入帳,則可以計入“小金庫”,而如此大金額要提取現金,則只能分取若幹次,而“小金庫”裏放這麽壹筆資金後就不是“小金庫”了,這個“小金庫”的管理會存在很大難度和風險。

④對方賬務處理的風險

換位思維,如果從建築商的角度來考慮,建築商也將面臨賬務處理的極大困難。如何處理1億元的虛開金額?2億元的收入變成了3億元的收入,要多交企業所得稅,如何應對?1億元的現金如何提取出來?建築商為應付這種困局,只能采取不規範的手法進行處理,比如他自己再弄張假發票抵帳或虛列人頭,虛加人工來解決。這就會放大了建築公司的稅務檢查風險。而壹旦建築公司出事,則稅務機關就會順藤摸瓜,將該開發企業牽扯出來。在現實中類似的由於上、下遊出現而被稅務稽查的案例屢見不鮮。

三、偷稅與籌劃的區別分析

而我們提供的方案,與之相比,因屬合理合法的稅務籌劃範疇,所以手續會繁瑣,時間成本、人力成本、資金成本都會發生,節稅額與直接偷稅相比也會較低,但兩者性質以及操作平臺卻完全不同。偷稅的做法,會給企業今後留下稅務檢查風險與隱患。籌劃的方案雖然操作起來麻煩,但是是合法的,將來貴司股東、法人、財務都會睡覺踏實。即使稅務局發現交易金額大,認為不合理,也僅僅屬於“關聯交易轉移定價不合理,需做特別納稅調整”的範疇,不能定性為偷稅,沒有法律風險,這是兩者間的本質區別。

(四)會計報表稅務分析風險

壹個企業的業務活動,都會通過財務報告的會計信息反映出來。如果企業存在偷逃稅行為,也會通過這些信息體現。企業不論請的會計水平多強,做假帳的水平多高,想不被發現是很難做到的,假的終究是假的,假的永遠做不成真的。因為會計報表不會騙人。可有壹些老板偏不信邪,總以為我請的人水平高,稅局抓不住。通過對企業提供的會計報表進行分析,會計報表稅務分析風險表現形式有:

1、在資產負債表上的表現則為:存貨、應收帳款、其他應收款、應付帳款、其他應付款、資本公積等會計科目經不起推敲;賬務處理混亂、帳實不符;

2、在利潤表上的表現則為成本費用與收入不配比,利潤結構不合理;

3、各項指標,忽高忽低,或如過山車,或漏洞百出。

具體而言,假帳通常會在以下幾個方面留下蛛絲馬跡:

①各項財務指標跟相同行業的平均水平作橫向比較,會出現過高或者過低的現象。

②企業各項指標如與往年做縱向比較,會出現忽高忽低現象,就像坐過山車壹樣。

③企業的利潤率、稅負率較長時間處於較低水平。

在現實中,有的企業連續幾年都做成虧損,可問題是公司規模卻是越來越大,那資金從哪來呢?公司股東以個人名義借款給公司用於營運資金。長期下來正常嗎?有的老板稍微聰明壹點,不做成虧損,讓它每年賺幾百塊錢,象征性交幾十塊錢的稅。但如果連續微利,利潤率會明顯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稅賦率也明顯地低於同行業平均水平。現在我國各地稅務機關都有壹個不成文的規定,都會內部掌握壹個最低的稅賦率水平。比如在深圳,稅務機關內部規定的工業企業增值稅稅負率不低於1.5%,商業企業增值稅稅負率不低於8‰。有人說,知道這些數值就好辦了,就按照這個標準來,正好比它規定的最低標準高那麽壹點,稅務局就不會來找麻煩。註意以上是最低值,不同行業標準還不壹樣呢。妳略高於最低標準就可以了嗎?

④賬實不符。現金和銀行存款對企業來說壹般容易控制,做到賬實相符不難。不真實的財務行為很難做到存貨的賬實相符,壹般經不起盤點。要麽帳大於實,要麽實大於帳。這種現象在現實中很常見。比如說我壹次采購了100支筆,全部售出,可是有80支出具正式發票,還有20支沒開發票,企業就入了小金庫。那麽這壹來就造成倉庫裏面零庫存,可是賬面上仍有20支筆的存貨。這就造成賬大於實的現象。如果經常這樣操作,就會像滾雪球壹樣越滾越大,賬實不符的現象越來越嚴重。到最後可能出現這種情況,賬面上有壹堆存貨,幾百萬幾千萬的金額,可是倉庫裏早就沒了。實大於賬的現象也很普遍,比如說企業在采購的時候為了控制成本,從規模較小的供應商處采購,它不能出具合規的發票,采購回來的貨物沒法入賬。而倉庫裏面有實物,就會造成實大於賬的現象。存貨賬實不符是企業最難以處理、也是最無法向稅局解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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