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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開票的收入申報後再開票怎麽辦?

法律分析:由於已對未開具發票的收入進行了納稅申報,並繳納了相應的稅款,所以如果什麽都不做,發票對應的銷售額和銷項(應)稅額會與開票系統進行匹配,自動反映到“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專用發票的情況下)或“開具其他發票”(開具普通發票的情況下)對應的欄目中,這樣企業就對這部分銷售收入進行了兩次納稅。因此,如果已開具發票,企業在填寫附送信息時,需要填寫“未入賬發票”欄對應的相應負數金額。如企業開具的專用票反映在“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對應欄目;開具普通票的,應在“開具其他發票”對應欄開具。小規模納稅人取得無票收入時,應在主表中3%征收率或5%征收率(根據應稅行為適用的稅率)對應的欄目中列示。小規模納稅人符合減征或免征增值稅規定的(月應納稅銷售額不超過654.38+05萬,季度應納稅銷售額不超過45萬),對應的無票收入不含稅銷售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稅務機關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預征、緩征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的應納稅額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收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扣繳義務人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的義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沒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扣繳或者代收稅款。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應當按照規定向扣繳義務人支付代扣代繳、代收代繳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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