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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納入“三證合壹”的納稅人稅務登記的需要註意什麽?

第壹點:

對於2016年1月1日以後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納稅人,以18位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為其納稅人識別號,按照現行規定辦理稅務登記,發放稅務登記證件。對已在機構編制、民政部門登記設立並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稅務部門應積極配合登記機關逐步完成存量代碼的轉換工作,實現法人及其他組織統壹社會信用代碼在稅務部門的全覆蓋。

第二點:

稅務部門與民政部門之間能夠建立省級統壹的信用信息***享交換平臺、政務信息平臺、部門間數據接口(以下統稱信息***享平臺)並實現登記信息實時傳遞的,可以參照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三證合壹、壹照壹碼”的做法,對已取得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納稅人進行“三證合壹”登記模式改革試點,由民政部門受理申請,只發放標註統壹社會信用代碼的社會組織(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登記證,賦予其稅務登記證的全部功能,不再另行發放稅務登記證件。

第三點:

與民政部門***同開展“三證合壹”登記制度改革試點的稅務機關,應加強與當地民政部門的協調配合,明晰職責,統籌做好改革試點前後的過渡銜接工作。要以依法行政、方便納稅人、降低行政成本為原則,***享登記信息,統壹登記條件,規範登記流程和登記申請文書材料。要認真梳理有關信息需求,盡可能在登記環節采集信息。對暫時不能在登記環節采集的信息,應在辦理涉稅事宜環節補充采集,以確保信息完整準確。要切實做好後續監管工作,確保改革試點穩步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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