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解釋》對條例第四十條進行了解釋:“為實現公平稅負,企業所得稅法統壹了內外資企業稅前扣除政策,包括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政策。
該條進壹步明確,包括內外資企業在內的所有納稅人的職工福利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14%,允許扣除。雖然扣除比例與原內外資稅法壹致,但作為扣除基準的“應稅工資”改為了“工資薪金總額”,實際上提高了扣除限額。
此處的工資薪金總額應指根據國稅發[2009]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企業稅前支付的工資薪金總額。
根據《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稅前扣除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4號,2015)第二條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實際支付給職工的年度工資薪金,允許在匯算清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擴展數據
根據我國《工資總額構成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組成,具體如下:
1.小時工資:是指按照小時工資標準(含地區生活費補助)和工作時間支付給個人的勞動報酬。
2.計件工資:指對已完成的工作按計件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
3.獎金:指支付給職工的超額勞動報酬和增收節支的勞動報酬。
4.津貼補貼:指因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等特殊原因支付給職工的津貼,以及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影響而支付給職工的物價補貼。
5.加班和加班費:指加班工資和按規定支付的加班費。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指特殊情況下必須支付的工資,如探親假、產假期間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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