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推廣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5〕62號)規定:“
四、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
1.示範地區內中小高新技術企業,以未分配利潤、盈余公積、資本公積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時,個人股東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適用20%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個人股東壹次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可分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5年。
2.股東轉讓股權並取得現金收入的,該現金收入應優先用於繳納尚未繳清的稅款。
3.在股東轉讓該部分股權之前,企業依法宣告破產,股東進行相關權益處置後沒有取得收益或收益小於初始投資額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尚未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可不予追征。
4.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註冊在示範地區內實行查賬征收的、經認定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年銷售額和資產總額均不超過2億元、從業人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5.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向個人股東轉增股本,股東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有關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規定的分期納稅政策。
五、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實施範圍包括中關村等所有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合蕪蚌自主創新綜合試驗區和綿陽科技城。”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國家自主創新示範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範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
三、關於企業轉增股本個人所得稅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