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軌道交通運營應當遵循安全運營、便捷高效、規範服務、綜合治理的原則。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城市軌道交通工作的統壹領導,市軌道交通管理綜合協調機構統籌協調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安全、應急、綜合開發等重大事項。
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含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應當協助做好本轄區內城市軌道交通規劃、建設、運營等相關工作。第五條 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軌道交通行業主管部門。市交通運輸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城市軌道交通監督管理機構承擔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市發展和改革、規劃、國土、建設、財政、價格、公安、應急管理、綜合執法、衛生、環保、水利、人防等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城市軌道交通的監督管理工作。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運營單位分別負責本市城市軌道交通的建設、運營。
電力、供水、排水、燃氣、通信等相關單位應當保障城市軌道交通正常建設和運營需要。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第七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主要包括線網規劃、用地控制規劃、建設規劃、交通銜接規劃等。
線網規劃、用地控制規劃和交通銜接規劃由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
建設規劃由市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按照規定程序報批。第八條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綜合交通規劃。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征求沿線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社會公眾意見。
經批準的城市軌道交通規劃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按照原審批權限和程序報批。第九條 編制城市軌道交通規劃應當合理布局,統籌安排城市軌道交通不同線路之間,城市軌道交通與鐵路、航空、公路和城市其他公***交通之間的換乘銜接,統籌規劃軌道交通站點、車輛段和毗鄰區域綜合開發,預留換乘空間、公***汽車站點、停車場等公***設施和緊急疏散用地。第十條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對軌道交通沿線的建設項目加強規劃控制。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與城市軌道交通有關的其他建設項目時,應當對已經批復、批準或者城市軌道交通用地控制規劃已明確的城市軌道交通車站、區間、通風亭、冷卻塔等設施以及與其相連接的必要空間進行規劃控制和管理。第十壹條 本市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土地專項儲備制度。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及城市軌道交通線網規劃、用地控制規劃、建設規劃和交通銜接規劃,做好城市軌道交通沿線用地的控制和管理。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軌道交通及其配套設施以及相關公用設施建設用地壹並納入城市軌道交通建設用地紅線範圍。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確定的軌道交通用地,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其用途。第十二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必須堅持先勘察、後設計、再施工的原則,嚴格執行建設程序。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檢測、設備供應等,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規範要求,並符合保護上方、周邊已有建(構)築物以及相關設施的規定。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安全質量管理制度,設置專門的安全質量管理機構,加強對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進行安全質量履約管理。第十三條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工程與市政公用設施沖突的,應當按照軌道交通優先的原則進行協調處理。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依法使用地下空間,不受其上方、周邊土地和已有建(構)築物的所有權、使用權歸屬的限制,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不得阻礙。
城市軌道交通建設需要臨時占用地下、地表和地上空間的,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