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組織編制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中長期發展規劃、近期建設規劃、年度任務計劃和各類專業規劃;協助編制城市規劃、國土規劃和區域規劃;會同編制城市建設投融資項目計劃和城市建設專項資金計劃,並負責組織城市開發建設項目的前期論證和項目儲備。
(三)負責全市建築業、勘察設計咨詢業、園林綠化業和風景名勝區的管理和指導;負責建築業的對外經濟合作和外事管理工作;指導城市地下空間建設開發利用。
(四)負責全市風景名勝區(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除外,下同)的規劃建設管理,組織市級以上風景名勝區規劃的審查;負責城市規劃區內風景名勝區的建設和管理;參與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保護區的申報和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的審查。
(五)會同有關部門監督浙江省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經濟評價方法、經濟參數、建設標準、建設工期定額、建設用地指標和工程造價管理制度的實施;組織實施建築業地方標準和行業規範;監督和指導各類工程建設標準、規範、定額和合同的執行。
(六)負責房屋建築和市政園林基礎設施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負責建築施工和市政園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負責建設工程單位資質管理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質量安全管理,以及各類專業工程質量監督檢測機構的管理和監督;統壹管理全市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組織或會同有關部門調查處理工程質量和安全事故;負責施工機械使用的安全監督管理。
(七)指導城市市政公用設施、園林綠化、市容環境衛生設施的規劃和建設;參與政府土地出讓審批;負責城市地下管線建設的綜合協調管理;指導和監督城市建設中的減排工作;組織、協調、監督全市農村房屋改造和城中村改造,參與村莊整治、農村房屋防災減災。
(八)負責推進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領域的科技進步和建築節能;指導技術引進和創新;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建築節能政策並監督實施。
(九)受市發改委委托,行使市級城鄉建設發展項目的審批職能。對市級住房保障和城鄉建設開發項目(含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擴初設計和投資概算等審批職能,由市發改委委托市住建委審查,並聯合審批發文。屬國家和省重點城建項目的由市發改委牽頭會同市住建委聯合審查,由市發改委負責上報審批。
(十)承擔農房城中村改造領導小組辦公室和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壹)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