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第十二條在依法辦理土地、房屋權屬登記前,權屬轉移合同、權屬轉移合同性質憑證不生效、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解除的,納稅人可以向稅務機關申請退還已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應當依法辦理。
《中華人民***和國契稅法》第四條契稅的計稅依據:
(壹)土地使用權出讓、出售,房屋買賣,為土地、房屋權屬轉移合同確定的成交價格,包括應交付的貨幣以及實物、其他經濟利益對應的價款;
(二)土地使用權互換、房屋互換,為所互換的土地使用權、房屋價格的差額;
(三)土地使用權贈與、房屋贈與以及其他沒有價格的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行為,為稅務機關參照土地使用權出售、房屋買賣的市場價格依法核定的價格。
納稅人申報的成交價格、互換價格差額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由稅務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核定。
可以享受。關於財稅〔2016〕23號有關政策口徑,國家稅務總局財行稅司已經作出了解釋,即《關於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契稅
營業稅優惠政策問答口徑》。第五條是這麽說的,“《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執行。凡是於2016年2月22日及以後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房地產交易契稅、符合《通知》規定稅收優惠條件的,均可享受優惠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