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財稅〔2014〕84號文規定,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自轉制註冊之日起免征企業所得稅。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轉制為企業的出版、發行單位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損失稅前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執行。
其中,財稅〔2014〕85號文執行期限為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其中涉及增值稅的內容有:壹是黨報、黨刊將其發行、印刷業務及相應的經營性資產剝離組建的文化企業,自註冊之日起所取得的黨報、黨刊發行收入和印刷收入免征增值稅。二是對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中資產評估增值、資產轉讓或劃轉涉及的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契稅等,符合現行規定的享受相應稅收優惠政策。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財稅〔2014〕85號文規定,對從事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文化企業,按規定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文化產業支撐技術等領域的具體範圍和認定工作由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商中央宣傳部等部門另行明確。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3〕70號)文的有關規定執行。出版、發行企業處置庫存呆滯出版物形成的損失,允許按照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損失稅前扣除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5號)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