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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業建設費計稅依據營改增後如何規定?

根據《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補充通知》

壹、在中華人民***和國境內提供娛樂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以下稱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本通知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征收管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25號)的規定繳納文化事業建設費。

二、繳納義務人應按照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計費銷售額和3%的費率計算娛樂服務應繳費額,計算公式如下:

娛樂服務應繳費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3%

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三、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四、本通知所稱娛樂服務,是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註釋》中“娛樂服務”範圍內的服務。

五、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同時廢止。

擴展資料

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規定有兩點變化

變化壹:計費銷售額為含稅價。

根據財稅〔2016〕25號及財稅〔2016〕60號兩文件規定,廣告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廣告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減除支付給其他廣告公司或廣告發布者的含稅廣告發布費後的余額;娛樂服務計費銷售額,為繳納義務人提供娛樂服務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

在這裏,所謂含稅價款是指含增值稅價款在內的銷售額。其計費銷售額的表述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中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綜[2012]68號)表述的“銷售額”意義不同,原規定是按照“提供增值稅應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計征,在實際征管工作中通常理解為不含增值稅銷售額。

營改增後,上述兩個文件特別強調“全部含稅價款”,其原因就在於《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文化事業建設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稅字[1997]95號,以下簡稱“辦法”,此文件已廢止)中規定的“文化事業建設費按繳費人應當繳納娛樂業、廣告業營業稅的營業額和規定的費率計算應繳費額。”

顯然是含稅營業額,因此,在沿襲“辦法”關於銷售額口徑的情況下,營改增的兩個文件對計費銷售額的定義強調並統壹為“含稅價款”,仍保持了該項政策的連續性。

變化二:免征規定隨增值稅。

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壹款:“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按季納稅6萬元)的企業和非企業性單位提供的應稅服務,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這裏應該指的是提供廣告服務的廣告媒介單位和戶外廣告經營單位中的小規模納稅人;

其免征依據是為了保持與《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暫免征收部分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的通知》(財稅[2013]52號)中關於“自2013年8月1日起,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中月銷售額不超過2萬元的企業或非企業性單位,暫免征收增值稅”的規定相壹致。

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小微企業增值稅和營業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96號)、財稅〔2016〕25號第七條第二款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按月納稅的月銷售額不超過3萬元(含3萬元),以及按季納稅的季度銷售額不超過9萬元(含9萬元)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這裏的銷售額筆者理解應該是不含稅銷售額。

同樣,娛樂業則規定“未達到增值稅起征點的繳納義務人,免征文化事業建設費。”

上述兩點變化應引起文化事業建設費繳納義務人的關註。

參考資料:

中國稅務報-營改增後文化事業建設費規定有兩點變化

參考資料:

國家稅務局-關於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政策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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