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發票是指在購銷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中,開具、收取的收付款憑證。
二、制造假發票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銷售假發票的,稅務機關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銷毀,沒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非法代開發票的,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因非法代開發票導致其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壹倍以下的罰款。
五、使用假發票的,壹經發現,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因使用假發票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沒收非法所得,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壹倍以下的罰款。
六、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使用假發票作為財務記賬憑證的,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使用假發票造成未繳、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納稅人重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票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並處壹萬元以下的罰款。納稅人重復使用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發票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