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2號)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向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和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和其他稅務證件。
目前各地對丟失普通發票的稅務處理有不同的政策規定。
《河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新版普通發票有關事項的公告》(河南省國家稅務局第201號公告第10號)第四條規定了通用機打發票的作廢和紅字沖銷:
65438+丟失的發票也要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受理。
根據上述規定,河南丟失的發票可以作廢重新開具,但要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處理。下列其他地區經稅務機關核實後,可以使用記賬副本復印件和核查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以下地方法規供參考: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納稅人遺失發票處理問題的批復》(粵地稅函〔2004〕314號)四。取得發票的壹方如遺失已填開的發票聯,可向開票方申請開具已於X年X月X日開具的XX發票,並說明取得發票單位名稱、購買或服務的單位數量、單價、規格、文字和數字金額、發票字軌、發票代碼、發票號等書面證明。,或要求開票方提供遺失發票的存根聯或記賬聯復印件,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作為合法憑證入賬,不得要求開票方重復開具發票。
河北省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冀國稅發[2007]156號)
第十七條已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遺失,買方可憑賣方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遺失增值稅普通發票復印件(附件5)和記賬聯復印件到買方主管稅務機關進行驗證,再以記賬聯復印件和驗證結果通知書作為記賬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