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看到,以上這些稅收減免政策, 對環境保護、充分有效循環利用資源具有激勵作用。但由於我國現行的增值稅法是1994年出臺的,按照國際分類標準,屬於“生產型”增值稅,其特點是企業消耗的生產資料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抵扣,但生產設備和勞動工具作為固定資產核算的部分不能抵扣。同時,企業研究開發費用、技術轉讓費用等無形資產以及科技咨詢費用的投入也不能抵扣進項稅額,這就使得現行增值稅對企業節約資源和節省消耗還起抑制作用,使納稅人缺乏采用先進的制造技術和工藝, 減少資源消耗的動力, 助長了高消耗的經濟行為。
(2) 消費稅。把壹些容易帶來環境汙染的消費品列為征稅項目,具體包括鞭炮、煙火、汽油、柴油、汽車輪胎、摩托車、小汽車等;2006年4月1日起,新增木制壹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為征稅項目;對翻新輪胎停征消費稅;對生產銷售達到低汙染排放極限的小轎車、越野車和小客車減征 30%的消費稅。
以上作為選擇性商品征稅的消費稅, 是最有作為的稅種之壹。它既可以通過減稅免稅來實現激勵, 也可通過把需要調節的對象納入征稅範圍或者提高稅率等手段來實現約束, 具有靈活多樣化特點。但現行消費稅的調節力度、範圍、作用, 都遠遠不夠, 限制性功能發揮極不充分。首先征稅範圍過小、過窄, 壹些會產生外部性成本的產品不在調節範圍內, 諸如壹次性用品、電池之類的那些資源浪費嚴重或極易產生汙染的產品未納入征稅範圍;其次是已納入征稅範圍的壹些項目約束力度不夠, 作用很有限, 主要是稅率偏低, 如汽油, 總體上稅負偏輕, 遠遠低於世界石油產品的平均稅負水平。
(3) 所得稅。對企業利用廢水、廢氣、廢渣等廢棄物為主要原料進行生產的, 可在 5 年內減征或者免征所得稅。
這個政策對於鼓勵企業綜合利用資源, 促進環境保護、減少汙染能夠起到很好的作用。但現行企業所得稅,壹方面激勵優惠措施還很不夠,激勵機制不完善, 主要是優惠期限過短,範圍過窄,優惠形式較單壹,沒有折舊制度上的優惠措施;另壹方面約束功能不強, 對浪費資源、高消耗缺乏約束作用。
(4) 資源稅。資源稅是對開采地下礦藏資源和生產鹽征稅,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非金屬礦原礦、有金屬礦原礦、黑色金屬礦原礦征稅,加重生產使用此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的負擔,減少三廢排放。
資源稅對於提高資源的開發利用率,促進國家資源合理、有效、節約地開發利用,防止亂采濫伐資源, 減少資源損失浪費有積極的作用,是保護資源的重要稅種和主體稅種之壹。但是當初開征資源稅的最主要目的是調節級差收入, 未把合理、有效、節約地開發利用資源作為主要目標,同時征稅範圍較窄, 許多重要自然資源, 如森林、草地、名貴中藥材、淡水資源、土地資源等, 未納入征稅範圍, 並且總體稅負較輕, 單位稅額偏低,加之計稅依據和稅率設計欠科學合理, 使得現行資源稅還不能很好地滿足調節資源合理有效開發利用的需要。
(5) 其他稅種。耕地占用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於保護耕地, 促進城鎮土地的合理使用能起到積極的作用, 但現行該兩稅單位稅額偏低, 調節力度不夠, 效果不明顯。此外, 房產稅、契稅, 可以通過對房屋建築物是否節能節水省地采用不同的稅率, 來減少建築物對資源的浪費, 促進能源和土地資源的合理有效利用, 以有助於解決我國建築高能耗問題。
由於妳公司從事的是工業礦渣貿易,因此不能享受環保稅收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