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行政訴訟的基本原則是什麽?
(壹)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則。 即人民法院對稅務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轄權。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十壹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體行政行為引起的稅務行政爭議案。 (二)合法性審查原則。 除審查稅務機關是否濫用權力、稅務行政處罰是否顯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對具體稅務行為是否合法予以審查,並不審查具體稅務行為的適當性。與此相適應,人民法院原則上不直接判決變更。 (三)不適用調解原則。 稅收行政管理權是國家權力的重要組成部分,稅務機關無權依自己意願進行處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對稅務行政訴訟法律關系的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 (四)起訴不停止執行原則。 即當事人不能以起訴為理由而停止執行稅務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如稅收保全措施和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五)稅務機關負舉證責任原則。 由於稅務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單方依壹定事實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稅務機關最了解作出該行為的證據。如果稅務機關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證據,就可能敗訴。二、行政訴訟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行政訴訟所要審理的是行政案件。 這是行政訴訟在受理、裁判的案件上與其他訴訟的區別。刑事訴訟解決的是被追訴者刑事責任的問題;民事訴訟解決的是民商事權益糾紛的問題,而行政訴訟解決是行政爭議,即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行政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爭議。 2、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方式進行的壹種司法活動。 這是行政訴訟與其他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和途徑的區別。在中國,行政爭議的解決途徑不止行政訴訟壹種,還有行政復議機關的行政復議等等。而行政訴訟是由人民法院運用訴訟程序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3、行政訴訟是通過對被訴行政行為合法性進行審查以解決行政爭議的活動。 其中進行審查的行政行為為具體行政行為,審查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不受違法行政行為的侵害。這就決定了行政訴訟與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在審理形式和裁判形式上有所不同。 4、行政訴訟是解決特定範圍內行政爭議的活動。 行政訴訟並不解決所有類型的行政爭議,有的行政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而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均無類似於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的限制。至於,不屬於行政訴訟解決的行政爭議只能通過其他的救濟途徑解決。 綜上所述,人民法院在審理稅收案件時必須要遵守以上基本原則,對於稅收案件,如果案情特別簡單,人民法院也可依法用簡易程序審理。用簡易程序審理的行政案件,立案後的45天內就能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