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出口退稅政策:出口退稅是指對出口商品已征收的國內稅部分或全部退還給出口商的壹種措施,這也是國際慣例。1994年1月1日開始施行的《中華人民***和國 增值稅 暫行條例》規定,納稅人出口商品的 增值稅稅率 為零,對於出口商品,不但在出口環節不征稅,而且稅務機關還要退還該商品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已負擔的稅款,使出口商品以不含稅的價格進入國際市場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規定,企業貨物出口後,稅務部門應按照出口商品的進項稅額為企業辦理退稅。 《中華人民***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第二十五條納稅人出口貨物適用退(免)稅規定的,應當向海關辦理出口手續,憑出口報關單等有關憑證,在規定的出口退(免)稅申報期內按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該項出口貨物的退(免)稅。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出口貨物辦理退稅後發生退貨或者退關的,納稅人應當依法補繳已退的稅款。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