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免的內容包括什麽
政策明確規定,農民銷售自產農產品以及參與農村流通時應享受個人所得稅、增值稅方面的優惠。對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的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凡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牧業稅征稅範圍且已征收農業稅、牧業稅的,對其所得不再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提高了個人、個體工商戶和銷售農產品的個體工商戶的增值稅和營業稅起征點,明確了取消農業特產稅後,對減征、免征農業稅或牧業稅地區的個人或個體工商戶從事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和捕撈業且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包括農林特產稅)、牧業稅征稅範圍的,其取得的上述4業所得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那麽到底哪些屬於農業產品範圍呢?在《農業產品征稅範圍註釋》上是這麽定義的:農業產品,是指種植業、養殖業、林業、牧業、水產業生產的各種植物、動物的初級產品。
其實,“農業產品”也只有在較為嚴謹的稅收法規中作出過定義,而且有所特指,即為列舉項目中的“初級產品”;雖然在壹些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常有“農產品”壹詞,卻沒有對“農產品”作出過明確的定義。
所以,我們要搞清楚兩個問題:
壹是“農產品”和“農業產品”到底是否等同?
二是“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又如何理解
事實上,在日常經濟生活中使用的“農產品”只是通俗的說法,沒有嚴密和清晰的定義界限,範圍比較寬泛;通常情況下,稅收法規和稅收實務中的“農產品”就是“農業產品”的替代詞(相當於“農業產品”的簡稱),但在具體適用時壹定有所特指,如“初級農產品”、“免稅農產品”等。
“農業產品”是在國民經濟領域和法律層面使用的概念,在表述和使用上具有“規範和標準”的色彩,在具體適用時往往也會出現特指,範圍較狹隘。簡單點說,二者在稅收環境中等同,稅收環境與其他環境相比較則不壹定等同。不少農業生產者就是因為有此誤區,而蒙受了利益損害,覺得有些冤屈。
對於“農業產品”中的“初級產品”,稅法中使用了分類列舉法:如植物類中的茶葉,各種毛茶(如紅毛茶、綠毛茶、烏毛茶、白毛茶、黑毛茶等)是初級產品,但精制茶、邊銷茶及摻兌各種藥物的茶和茶飲料就不是;花生,未經炒制過的是初級產品,而炒制後就不是;苗木,只要活著就—定是初級產品。所以,在實務中大致可以這樣理解:凡是鮮、活、生或者只是經過簡單初加工的農業產品往往是初級產品,但到底是不是,仍只能以法規的列舉為準。
怎樣才能正確獲得農業產品稅收優惠
要正確獲取農業產品稅收優惠,理解和記住三個要領,並且能做到就行,那就是:納入稅務管理是前提,規範經營、正確核算是核心,按時報備是關鍵。
納入稅務管理的標誌是辦理稅務登記,並按規定開始納稅申報。稅法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都要辦理稅務登記,而且不管是否有稅收減免,都要正常進行納稅申報,否則,所有的減免稅都不成立。這是壹個不能越過的大前提。
對農業產品行業的減免稅管理來說,除了上述普遍適用所有納稅人的規定外,還有專門針對方便農民辦稅的規定,核心是對農業生產者自產自銷農業產品的稅務管理,允許其將納稅申報、稅收減兔與發票開具三者—次性即時辦理完畢。
農業稅是國家對壹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俗稱“公糧”。2006年2月22日國家郵政局發行了壹張面值80分的紀念郵票,名字叫做《全面取消農業稅》,以慶祝從2006年1月1日起廢止《農業稅條例》。這意味著,在我國沿襲兩千年之久的這項傳統稅收的終結。作為政府解決“三農”問題的重要舉措,停止征收農業稅不僅減少了農民的負擔,增加了農民的公民權利,體現了現代稅收中的“公平”原則,同時還符合“工業反哺農業”的趨勢。從1992年開始,中國改革開放正式對農業體制進行改革,2006年廢除延續千年的農業稅,標誌中國進入改革開放轉型新時期。
農業稅是國家對壹切從事農業生產、有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壹種稅,俗稱“公糧”。1958年6月3日,第壹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9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和國農業稅條例》,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對農業特產收入征收農業稅的規定》。
全國的平均稅率規定為常年產量的15.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平均稅率,在征收農業稅(正稅)的時候結合各地區的不同經濟情況,分別加以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個人所得稅以所得人為納稅人,以支付所得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以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為納稅人識別號;納稅人沒有中國公民身份號碼的,由稅務機關賦予其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扣繳稅款時,納稅人應當向扣繳義務人提供納稅人識別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