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務委員會可以組織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全面檢查,組織對部分法律、行政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或者在檢查法律、行政法規的同時,組織對有關地方性法規實施情況的檢查。第五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專門委員會(以下簡稱專門委員會)、常務委員會有關工作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或者常務委員會辦事機構(以下簡稱工作機構)應當在每年年底前按照各自職責提出下壹年度執法檢查項目建議。
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壹府兩院”)可以在每年年底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下壹年度執法檢查項目的建議。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常務委員會提出執法檢查項目的建議,辦事機構應當分送有關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研究提出意見。第六條辦公室應當綜合平衡執法檢查項目建議,編制年度執法檢查計劃草案。計劃草案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法檢查的項目、檢查的重點、常委會聽取和審議執法檢查報告的時間、負責具體組織實施的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
年度執法檢查計劃草案應當在征求本級“壹府兩院”意見後,提交本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以下簡稱主任會議)討論通過。第七條年度執法檢查計劃應當自主任會議通過之日起五日內,由辦公廳印發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書面通知“壹府兩院”,並通過常委會公報、網站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主任會議可以根據需要或者“壹府兩院”的要求,對年度執法檢查計劃進行個別調整;如有調整,辦公廳應及時通知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代表和有關機關。第八條專門委員會或者相關工作機構應當根據年度執法檢查計劃,制定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執法檢查工作方案主要包括檢查的重點、方法、步驟和要求,檢查的日程和地點,執法檢查組成員名單和職責分工。第九條執法檢查組成員從本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有關專門委員會成員中確定,可以邀請人大代表參加。第十條辦事機構應當在執法檢查開始三十日前,將執法檢查工作計劃通知“壹府兩院”,並向社會公開執法檢查事項和執法檢查組的聯系方式。
“壹府兩院”應當按照執法檢查工作方案的要求,開展自查,並配合執法檢查組做好相關準備工作。第十壹條執法檢查組在開展執法檢查前應重點學習相關法律法規,熟悉執法檢查工作計劃。征求公眾對法律法規實施和執法檢查的意見和建議。
執法檢查組可以分成若幹小組開展工作,可以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走訪、抽樣檢查、問卷調查、走訪、設立專線電話、查閱有關資料等多種方式進行。第十二條“壹府兩院”應當配合執法檢查,並在接受執法檢查時向執法檢查組報告法律法規實施情況。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
(二)法律法規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三)改進執法的措施和建議;
(4)關於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規的建議。
有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執法檢查,並提供必要的協助。第十三條執法檢查組集體開展活動,不直接處理具體問題。
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涉嫌違法問題,統壹移交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重大違法嫌疑或者執法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專門委員會或者工作機構可以聽取有關機關的匯報;經主任會議同意,可以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並報告處理結果。
執法檢查中發現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按照《廣西壯族自治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條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