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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辦法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法》(以下簡稱車船稅法),結合我區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我區範圍內,車輛、船舶(以下簡稱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為車船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車船稅法和本辦法繳納車船稅。第三條車船稅的具體適用稅額,按照本辦法所附的《西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率表》執行。第四條除車船稅法規定的免稅車船外,我區下列車船暫免征收車船稅:

(壹)城鄉公共交通車輛;

(二)農牧民生產經營用的車船;

(三)農牧民所有的主要在農牧區使用的摩托車、三輪車、掛車、半掛牽引車、廂式貨車和低速載貨汽車;

(四)符合條件的城鎮居民和殘疾人使用的摩托車、三輪車、掛車、半掛牽引車、廂式貨車和低速貨車;

(五)自治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車船。第五條車船稅由國家稅務機關征收。

從事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在收取保險費時應當依法征收車船稅,並出具稅收征收憑證。第六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註冊地或者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登記的車船,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為車船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第七條車船稅納稅義務發生在取得車船所有權或者管理權的當月。第八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全年稅款壹次性繳納。納稅年度起止時間為1十月至1二月31。第九條各級公安、交通、農業等車輛登記管理部門應當按年度向地方稅務機關提供車輛管理信息;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代收代繳車船稅的保險機構的管理;保險機構應確保車船稅足額征繳。第十條車輛、船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申請入籍、國籍轉移、所有權轉移和定期檢驗時,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交依法納稅或者免稅證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後,方可辦理相關手續。第十壹條車船稅的征收管理,依照《車船稅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本辦法執行。第十二條本辦法自2012 10 1起施行。2007年《西藏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的通知》(藏法正〔2007〕88號)同時廢止。

附件:西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附件:

西藏自治區車船稅稅目稅額表

稅收項目

稅務單位

我區年度標桿

稅額(元)

儲備票據

客車壓機

發動機氣體

氣缸容量(世界其他地區

體積)分級

客車

1.0升(含)每輛車60

核定乘客人數

9人(含)

從1.0L到1.6L(含);3001.6升至2.0升(含)

每輛車

360

2.o升至2.5升(含)

每輛車

660

2.5升以上至3.0升(含)

每輛車

1 200

3.0升至4.0升(含)的每2400輛4.0升的每3600輛大型客車。

每輛車

600

核準乘客

人數≥20人

中型客車

每輛車

480

核準乘客

號碼10- 19

卡車

半掛車牽引車

每噸整備質量

16

三輪汽車

低速載貨汽車掛車每噸整備質量8特種作業車輛每噸整備質量16。

1 6

車輪專用(不包括拖拉機)

機械車輛

每噸整備質量

摩托車每輛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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