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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的稅法是否來自西方?

我國的稅法是否來自西方?

不是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系是在原有稅制的基礎上,經過1994年工商稅制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現***有23個稅種.

1.流轉稅類。</STRONG>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STRONG>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STRONG>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生產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4.特定目的稅類。</STRONG>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 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類。</STRONG>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我國稅制的四個發展階段

1949年中華人民***和國的成立,標誌

著中國政權性質和法律制度發生了根本轉變。我國稅制以1950年全國統壹稅制為

標誌,迄今為止,經歷了1950年全國統壹稅制,1953年修正稅制,1958

年改革工商稅制,1973年簡化稅制,80年代以來稅制調整以及1994年稅制

改革、初步建立了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稅制體系等四個發展階段。

壹、 50年代的我國稅制

1950年,中華人民***和國政務院頒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以下簡稱

《要則》)。《要則》***計12條,是統壹全國稅政、建立新的稅收法律制度的標誌。

《要則》規定,全國征收14種稅。1950年至1951年間,政務院***發布1

2個稅收法規。實際開征15個稅種,它們是工商業稅、印花稅、貨物稅、交易稅、

棉紗統銷稅、使用牌照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行為消費稅、存款利息所

得稅、鹽稅、關稅、農牧業稅、契稅。《要則》規定的薪給報酬稅和遺產稅沒有開征。

50年代,我國稅制有過兩次改革。第壹次是1953年的稅制改革,重點在於

對壹部分主要產品試行商品流通稅,實行從產到銷壹次征收。經過這次稅制改革,稅

種減為13種。第二次是1958年的稅制改革。第二次稅制改革包括兩個方面:壹

是改革工商稅制,其特點是實行“四稅合壹”,即將商品流通稅、營業稅、貨物稅、

印花稅合並為工商統壹稅。二是統壹全國農業稅制。1958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

會通過《中華人民***和國農業稅條例》,統壹適用於全國的農業稅收。這次稅制改革

以後,稅種還有12種。

二、60-70年代的我國稅制

60年代,我國曾開征集市貿易稅,但是很快停征;曾臨時征收暴利稅。繼利息

所得稅停征以後,1966年又停征文化娛樂稅,1973年,我國稅制又進行了壹

次改革,方向還是簡化稅制。其重點是實行“五稅合壹”,即把鹽稅並人原“四稅合

壹”的工商統壹稅,改稱為工商稅,工商稅變成了性質不清、結構復雜的綜合稅,經

過這次稅制改革,稅種只有11種。

50年代至70年代期間,我國稅制對於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起了壹定積極作用,

但是應當指出,當時,稅收的本質和意義沒有得到正確認識,稅法的職能和作用受到

很大限制。因此出現多次不適當的簡化稅制,不合理的合並稅種,造成稅種少、稅目

粗、稅率簡單、稅收僵化等等弊端。①

三、80年代的我國稅制

隨著我國實行對內搞活、對外開放經濟政策,80年代,我國稅制發展進入壹個

新的時期。國務院、財政部通過立法,頒布了壹系列稅收暫行條例,主要在工商稅收

和涉外稅收方面進行了較大的改革和調整。在工商稅收上,通過立法正式開征了17

個新稅種:即增值稅、燒油特別稅、牲畜交易稅、建築稅、國營企業獎金稅、國營企

業工資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

個人收入調節稅、私營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投資者個人收入調節稅、印花稅、筵席

稅、小轎車特別消費稅和國家能源交通重點建設基金。在涉外稅收上,1980年和

1981年,全國人大分別通過頒布《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

得稅法》和《個人所得稅法》;1985年,國務院公布了新的《進出口關稅條例》

和《海關進出口稅則》。

80年代,我國稅制改革獲得相當成就。其突出表現是:稅收聚財功能提高;稅

收法制觀念增強;新的稅制框架初步建立。但是,在稅種設置、稅率規定以及內外稅

收統壹等方面,仍然存在諸多問題。

四、90年代的我國稅制

90年代我國經濟在完成了由計劃經濟向有計劃的商品經濟轉換的基礎上,進壹

步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轉換發展,為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加快與國際稅

收規範接軌的步伐,1994(①參見劉隆享:《中國稅法概論》,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5年版,第17頁。)年,依據統壹稅政、合並稅種、擴大稅基、降低稅率、

減少優惠和加強征管的原則,我國稅制進行了重大的改革。這次改革,無論涉及的範

圍還是變革的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其成果是初步地建立了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

展的新稅制體系。可以說,1994年稅制改革,是我國稅制建設的壹個裏程碑。

1993年,國家稅務總局提出《工商稅制改革實施方案》,稅制改革就此拉開

序幕。1993年10月至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

局分別發布了壹系列重要稅收法規。具體立法措施是指:修正統壹《個人所得稅法》;

頒布新的增值稅、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和土地增值稅等6個暫行

條例以及實施細則;作出《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

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人以上稅法規定都於1994年1月1日生效。1994年

2月,國務院發出了通知,宣布取消5個稅種,即獎金稅、工資調節稅、燒油特別稅、

集市交易稅和牲畜交易稅;即將開征遺產稅、證券交易稅。

1994年稅制改革,取消了壹些與形勢發展不相適應的稅種;調整了若幹重復

設置或者設計不規範的稅種。這次稅制改革以前,我國稅種***有35個(不包括能源

交通建設基金和教育費附加),經過稅制改革,稅種減為22個(包括正在立法中的

證券交易稅和遺產稅)。1994年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

第壹,以擴大和規範增值稅為核心,建立流轉稅新格局。改革後的流轉稅由增值

稅、消費稅、營業稅、關稅和城市維護建設稅等稅種組成,其中增值稅是流轉稅的主

體稅。同時,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

第二,以統壹稅制、降低稅率為原則,規範所得稅制。所得稅制改革包括兩個內

容:壹是統壹內資企業所得稅。不再按照財產所有關系不同,分別征收“國營企業所

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而是改為統壹征收內資企業所

得稅,並且降低稅率,統壹實行33%稅率。二是統壹個人所得稅。將原來對外國公

民征收的“個人所得稅”和對本國公民征收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合並征收“個人所

得稅”;對於個體工商業戶,原來視同企業,征收“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現

在按照國際規範,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征企業所得稅。

第三,以擴大稅基,調整稅種為指導,改革財產稅制。主要是將“城市房地產稅”、

“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統壹為“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並

開征“土地增值稅”;準備開征遺產與贈與稅。所以我國現行財產稅制,則由土地使

用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以及遺產與贈與稅組成壹個完整體系。

第四,以規範稅制,簡化稅種為方向,調整行為稅制。主要合並了“車船使用稅”

和“車船使用牌照稅”,統壹征收“車船使用稅”;取消了“工資調節稅”和“獎

金稅”,並將“筵席稅”和“屠宰稅”下放給地方稅局管理。

此外,在稅收管理體制上,1994年的稅制改革,確定我國按照稅收劃分中央

稅收、地方稅收以及中央、地方***享稅收分設中央稅收管理機構和地方稅收管理機構

兩套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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