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匯總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對新管理辦法相關問題的回答。
問:請介紹新管理辦法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規定,未設置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從事會計代理記賬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
為規範代理記賬業務,財政部以1994發布了《代理記賬管理暫行辦法》([94]財會字第24號),並於2005年進行了修訂,發布了財政部令第27號,即原《辦法》,明確了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條件、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要求和程序、代理記賬業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對代理記賬機構的權利和義務。
經過20年的發展,全國共有代理記賬機構654.38+00000多家,從業人員近654.38+000人,業務收入近100億元,形成了壹支新的會計服務力量。
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在壹定程度上緩解了部分企業會計人員短缺的矛盾,規範了會計基礎工作,提高了我國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會計信息質量,為維護經濟社會穩定和市場經濟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
隨著我國改革的深入和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特別是十八屆三中全會後,國務院加快了行政審批制度、商事制度等壹系列改革,這就要求我們進壹步完善代理記賬資質管理和代理記賬行業監管。
2065438+2004年8月以來,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先後到廣東、上海、北京等地,聽取代理記賬機構、小企業和地方財政、稅務、工商監管部門對原辦法的意見。
2065438+2005年6月,財政部發布《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根據反饋意見,修改形成《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稿)》。
2065438+2005年9月,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對《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修訂草案)》進行了集中學習和討論。會後,根據專家意見對修訂草案進行了完善,並提交財政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最終形成了新的管理辦法。
2016 2月17日,新《管理辦法》以財政部80號令正式發布。
問:與原《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答:與原《辦法》相比,新《管理辦法》第三十條在以下四個方面進行了修訂:壹是放寬了市場準入門檻,簡化了資質申請要求。
2014 165438+10月24日,國務院發布《關於取消和調整壹批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4]50號),明確將“中介機構從事會計代理記賬業務的審批”由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調整為後置審批事項。
新《管理辦法》相應調整了代理記賬資格申請條件,進壹步放寬市場準入,刪除了“有固定辦公場所”和“有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制度”兩項準入條件,將代理記賬資格需提交的6項材料簡化為4項。
此外,為方便申請人開展業務,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新設分支機構可以開展代理記賬業務,只需向其審批機關備案,其新設分支機構無需申請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二是建立信用約束機制,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014年8月7日,國務院發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654號),規定企業應當自行政許可取得、修改或者延續的信息形成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信息。
為加強代理記賬機構的信用管理,維護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新管理辦法要求申請人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代理記賬機構完成變更登記後,在規定時間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同時要求審批機關在規定時間內公示代理記賬資格;如果代理記賬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審批機關也要及時向社會公布。
三是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大違規處罰力度。
新《管理辦法》按照工商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加強了與其他法律法規的有效銜接,強化了對代理記賬機構的後續監管,加大了對無照違法經營的處罰力度。
對無照經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查處。
對違規操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納入重點關註名單並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相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並向社會公布。
第四,加強行業自律,發揮行業組織的作用。
行業自律是實現社會治理、促進市場主體自律和誠信經營的重要途徑,是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有序發展的必要補充。
為更好地提升行業組織參與市場監管的能力,充分發揮行業組織在行業管理、監督、約束和職業道德建設中的作用,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依法設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範其代理記賬行為,推進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問: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管理辦法》有哪些新要求?答:新《管理辦法》對《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的管理有兩大改革:壹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不再受區域限制,全國有效。
新《管理辦法》規定,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轄區遷移辦公場所的,遷出地審批機關可以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和資料移交給遷入地審批機關,代理記賬機構無需重新辦證。
二是代理記賬許可證書由財政部統壹印制改為財政部規定的統壹樣式。
新《管理辦法》實施後,財政部將不再印制代理記賬許可證書,而是由地方財政部門按照財政部規定的統壹樣式印制。
問:新《管理辦法》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要求。請介紹壹下具體內容。答:隨著代理記賬行業的發展,壹些大型代理記賬機構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開展業務。
目前,各地區對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管理要求不統壹,壹定程度上影響了代理記賬機構的跨地區發展。
為此,新《管理辦法》明確了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相關要求:壹是代理記賬機構設立或者撤銷分支機構應當辦理變更登記;二是分支機構應及時向所在地審批機關登記。分支機構名稱和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三是代理記賬機構對其分支機構進行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的實質性統壹管理,並對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問:財政部對新管理辦法的實施有何要求?答:壹是做好宣傳培訓,制定配套措施。
省級財政部門要加強對市縣兩級會計管理機構和地方代理記賬機構的培訓,引導代理記賬機構在放寬準入的同時承擔相應的信息報送和公示義務,增強代理記賬機構的信息透明度;同時,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完善配套監管制度,配備必要的執法力量,加強後續監管。
二是建立健全部門協同監管機制。
各地財政部門要積極推進代理記賬資格審批信息化管理,與相關監管部門建立信息溝通機制,依托代理記賬機構管理平臺和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及時獲取代理記賬業務工商登記信息並反饋代理記賬機構行政許可信息,註重運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約束等手段,建立健全部門協作機制,發揮協同監管合力。
三是加強行業宣傳。
各地財政部門要宣傳代理記賬的積極意義和重要作用,增強小微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小型經濟組織對代理記賬的認識,進壹步提高代理記賬的社會認可度;代理記賬機構要註重品牌推廣,積極宣傳代理記賬的工作方法和主要優勢。
第四,註重行業組織的自律作用。
地方財政部門要切實履行對行業組織的指導和監管職責,引導和鼓勵地方代理記賬機構自願有序加入地方行業協會,發揮和依靠行業協會在維權、信用評價、爭議解決、失信懲戒等方面的作用,逐步形成行政監管與行業自律的良性互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