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國家穩定現行生育政策,鼓勵公民晚婚晚育,提倡壹對夫妻生育壹個子女;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個子女。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規定。 2、違法生育子女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受其委托的鄉(鎮 超生)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下列規定對生育者征收 社會撫養費 : (壹)符合再生育壹個子女的條件未取得生育證生育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會撫養費後補辦生育證。 (二)違法多生育壹個子女的,按照上年度總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壹個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結婚條件但 未辦理結婚登記 懷孕第壹個子女的,應當在子女出生前補 辦結婚登記 和生育證。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數量按本條前款第(二)項規定標準征收社會撫養費。 本條所稱總收入,按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的雙方實際收入計算。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調查違法生育者或者違法收養者實際收入需要稅務、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價格等有關部門協助的,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農村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市居民的實際收入低於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農村居民以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城市居民以本市、縣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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