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整稅收結構,取消壹些不合理的稅種(如產品稅),代之以較符合市場化改革的稅種,例如征收增值稅和規範消費稅。
2、重新劃分中央稅,地方稅,中央地方***享稅。使中央取得更大的財源。
3、為了保護個省市(特別是富有的省市)的既得利益,中央設計了壹套稅收返還制度。
分稅制是市場經濟國家普遍實行的財稅制度。是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間分配關系的規範方 法。大致作法是:按稅種劃分收入;中央集中必要的財力實施宏觀調控;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 ,分別征稅;有壹套科學、完整的中央對地方收入轉移支付制度。從我國目前的國情來看,在短期 內建立分稅制財政體制的理想模式還缺乏必要條件。只能循序漸近,逐步到位。分稅制改革的基本 原則是,在劃分事權的基礎上,按稅種劃分中央和地方財政收入;在中央適當集中財力的基礎上, 實行轉移支付制度;中央和地方分設稅務機構,預算分級管理。分稅制改革的基本思路是:以19 93年為財政體制改革測算的基期年,保證各地方1993年既得財力。凡實行分稅制後從地方凈 上劃到中央的收入壹律按凈上劃中央收入的基數返還地方,稱之為中央稅收返還。考慮到地方支出 正常增長的需要,中央稅收返還按壹定比例逐步遞增,上劃中央收入增量的北%返還地方,另外7 0%的增量留歸中央。分稅制財政體制改革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
1.中央與地方事權 和支出的劃分。中央和地方之間財力分配,要以財權與事權相統壹為原則。中央財政支出包括:國 防、外交、武警.重點建設(包括中央直屬企業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地質勘探費)、中央財 政負擔的支農支出和內外債還本付總,以及中央直屬行政事業單位的各項事業費支出。地方財政主 要承擔本地區政權機關運轉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區經濟、事業發展所需支出。具體包括、地方統籌的 基本建設投資、地方企業的技術改造和新產品試制費、支農支出、城市維護和建設費,以及地方各 項事業費支出。
2、2.中央與地方財政收入的劃分。根據中央和地方的事權,按照稅種劃分中央與地 方的收入。將維護國家權益、實施宏觀調控所必需的稅種劃為中央稅;將同經濟發展直接相關的主 要稅種劃為中央與地方***享稅;將適合地方征管的稅種劃為地方稅,並充實地方稅稅種,增加地方 稅收入,具體劃分如下:中央固定收入包括:關稅、海關代征消費稅和增值稅,中央企業所得稅, 非銀行金融企業所得稅,鐵道、銀行總行、保險總公司等部門集中交納的收,人(包括營業稅、所 得稅、利潤和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央企業上交利潤等。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除現在地方已經負擔 的20%部分外,以後發生的出口退稅全部由中央財政負擔。地方固定收入包括:營業稅(不含銀 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的營業稅),地方企業所得稅,地方企業上交利潤,個人所得稅,城鎮 土地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不含銀行總行、鐵道、保險總公司集中 交納的部分).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印花稅,屠宰稅,農牧業稅、耕地占用稅,契稅,遺產稅和 贈予稅,房地產增值稅,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等。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享收入包括: 增值稅、 資源稅、證券交易稅。增值稅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資源稅按不同的資源品種劃分陸 地資源稅作為地方收入,海洋石油資源稅作為中央收入。證券交易稅,中央和地方各分享50%。 通過以上改革,中央與地方直接組織財政收入的格局將發生較大變化。按體制測算,中央財政直接 組織的收入將占到全國財政收入的60%左右,中央財政支出約占40%左右,還有20%的收入 通過建立規範化、科學化的轉移支付制度向地方轉移。
3、3.中央對地方稅收返還的確定。中央財政 對地方稅收返還數額以1993年為基期年核定。按照1993年地方實際收入以及稅制改革和中 央地方收入劃分情況,核定1993年中央從地方凈上劃的收入數額,即消費稅+75%的增值稅 壹中央下劃收入(指原體制中歸中央、實行新體制後劃給地方的收入),並以此作為中央對地方稅 收返還基數。從1994年開始,稅收返還數額在1993年基數上逐年遞增,遞增率按全國增值 稅和消費稅增長率的1:0。3系數確定,即全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每增長1%,中央財政對地方的 稅收返還增長0.3%。
4、4、原包幹體制有關事項的處理。實行分稅制以後,原體制分配格局暫時 不變,過渡壹段時間後,再逐步規範化。原體制中央對地方的補助繼續按規定補助。原體制地方上 解仍按不同體制類型執行。實行遞增上解的地區,按原規定繼續遞增上解;實行定額上解的地區, 按原確定的上解額,繼續定額上解;實行總額分成地區和原分稅制試點地區,暫按遞增上解辦法, 即:按1993年實際上解數和核定遞增率,每年遞增上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