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本條規定了員額敘級制度。職位分類和等級分類是公務員分類的兩種基本方式。工作分類通常基於工作的性質、責任的程度、難度和所需的資格。等級劃分通常是根據人們的職位,資歷和他們應該得到多少報酬。這兩種分類方法各有利弊。等級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於人的資質;職位分類是以“物”為中心的分類,側重於職位、責任和權限。近年來,這兩種分類方法有相互兼容和融合的趨勢。
3.該條指出:“國家實行公務員職務分類制度。”明確了崗位等級設置的指導思想,即以崗位分類為導向,吸收等級管理的合理因素。可以說,公務員法規定的分類制度是以職位分類為基礎,職位分類與等級分類相結合的分類制度。職位分類制度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壹是劃分職位類別,二是設置職位。該法第14條和第18條分別作了規定。
分類必須符合標準的統壹性和類別的排他性原則,必須能夠覆蓋所有公務員。根據公務員分類制度設計的立法理念,分類的標準既要取決於職位的性質和特點,也要取決於管理的需要。根據上述標準,這裏以舉例的方式提出三個類別。當然,這三類並不是唯壹的。
(1)行政執法崗位。指行政機關中直接履行監督、處罰、檢查等現場執法職責的崗位。這是行政執法崗位的本質特征。與政府機關的綜合管理和專業技術崗位相比,行政執法崗位具有以下特點:壹是純行政性。只有法律法規的執行權,沒有解釋權,沒有研究制定法律法規政策的職責。這壹點和綜合管理崗位特別不壹樣。二是現場強制。依據法律法規對特定管理對象進行現場直接監督、處罰、強制和檢查。行政執法崗位主要集中在公安、海關、稅務、工商、質檢、藥監、環保等政府部門,只存在於這些政府部門的基層單位。
設置行政執法崗位,有利於為基層執法公務員提供職業發展空間,鼓勵他們安心做好基層行政執法工作。目前,基層行政執法隊伍近200萬人,是社會管理和市場監管職能的直接執行者,是政府形象的窗口,是人民群眾接觸最多的特定公務員群體。基層執法部門的機構規格較低,大多在科級以下。據統計,70%左右的基層壹線執法類公務員只有辦事員和辦事員兩個職業發展臺階,但公務員的基數遠大於其他部門,導致壹線執法類公務員職業發展空間狹窄,影響其積極性。設立行政執法崗位也有利於加強對壹線執法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規範執法崗位職責,嚴格規範執法崗位資格,可以更好地規範執法行為,更好地提高壹線行政執法隊伍的專業化水平,更好地落實執法責任制。
設置行政執法崗位是可行的。壹些執法系統較為健全的崗位責任制和日益成熟的信息化管理手段,為設置行政執法崗位提供了基礎條件。持證上崗制度等獨特的行政執法人員管理制度,也為行政執法人員的特殊管理創造了條件。
(2)專業技術崗位。是指從事專業技術工作,履行專業技術職責,為實施公共管理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和技術手段保障的崗位。專業技術崗位與其他類型崗位相比,有以下三個特點:壹是純技術性,只對專業技術本身負責。第二,專業技術崗位與其他崗位相比具有不可替代性。第三是技術權威。這種權限體現在技術層面,為行政領導的決策提供參考和支持,最終的行政決策權仍然屬於行政領導。如公安部門的法醫鑒定、痕跡檢驗、理化檢驗、影像技術、聲紋檢驗,國家安全部門的特種技術、特種翻譯,外交部門的高級翻譯等。需要指出的是,大部分辦公室工作需要壹定的專業知識,很多崗位也需要壹定的專業技術知識,但並不是所有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崗位都是專業技術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需要專業技術知識的崗位不是壹個概念。
劃分和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主要是為從事專業技術工作的公務員提供職業階梯,吸引和穩定不可或缺的相關專業技術人才,鼓勵他們立足崗位,成為工作崗位上的專家。設置專業技術崗位也是入世後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內在要求。入世後,關稅壁壘將逐步取消,技術性貿易壁壘這壹非關稅措施將成為保護國家經濟利益的主要手段。政府中專業技術人員的能力從壹個側面反映了壹個國家政府保護自身經濟利益的能力。前段時間有關部門在公安保衛機關開展的專業技術資格制度試點工作,為專業技術崗位的設置積累了經驗。
(3)綜合管理崗位。指機關中除行政執法崗位和專業技術崗位以外,履行機關綜合管理、內部管理等職責的崗位。這類職位數量最多,是公務員職位的主體。綜合管理類崗位具體從事計劃、咨詢、決策、組織、指揮、協調、監督和事業單位內部管理工作。
需要註意的是,除了上述三類職位,還有法官和檢察官。這類職位分別行使國家的審判權和檢察權,在性質和特點上明顯不同於其他類型的職位。法官、檢察官的管理,在級別、義務、權利、資格、任免程序、回避等方面,也不同於其他類別的公務員。該法第3條規定,“法律對法官、檢察官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考慮到《法官法》和《檢察官法》已經對法官和檢察官的職務作了原則規定,這裏不再單獨列出。
以上類別並沒有窮盡公務員的工作類別。以後根據實踐的需要,可以劃分新的類別。因此,該條明確規定:“根據本法,國務院對有特殊崗位需要單獨管理的人員,可以增設其他崗位類別。”做出這樣的授權,是為進壹步完善職務分類制度預留制度空間。同時還規定,各工作類別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這裏的“國家另有規定”是指中央層面的規定,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