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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公務員的職位分類有哪些?

職位類別的劃分是將所有公務員的職位按照壹定的標準劃分為若幹類別。崗位分類是崗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根據這部法律的規定,目前我國公務員的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

根據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情況,公務員職位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根據這部法律,國務院可以為那些有特殊職位和需要單獨管理的人設立其他職位類別。每個工種的適用範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職位分類和等級分類是公務員分類的兩種基本方式。工作分類通常基於工作的性質、責任的程度、難度和所需的資格。等級劃分通常是根據人們的職位,資歷和他們應該得到多少報酬。

這兩種分類方法各有利弊。等級分類是以“人”為中心的分類,側重於人的資質;職位分類是以“物”為中心的分類,側重於職位、責任和權限。這兩種分類方法是兼容和集成的。

擴展數據:

領導和非領導職位

公務員職位分為領導職位和非領導職位。領導職務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正職、省副職、局長、局副職、縣長、縣副職、鄉長、鄉副職、科員。

非領導職務的級別設置在局級以下。

解讀本條是對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序列以及職務級別的規定。

作業層次結構

1.領導職位的設置。根據本法規定,領導職務的級別分為:國家正職、國家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局級副職、縣級正職、縣級副職、鄉級正職、鄉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的設置。工作級別是根據工作的復雜程度、責任程度和所需的資格水平確定的。非領導職務既然不承擔領導責任,就不應該也沒有必要設置為高級職務。所以這部法律規定,局級以下設置非領導職務,省部級以上設置非領導職務。

綜合管理中的領導崗位。

綜治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職務級別和機構規範確定。

綜合管理類非領導職務只設置局級以下。

綜合管理以外的其他職務類別的公務員的職務序列,由國家依照本法另行規定。

解讀本條是關於公務員職務序列的原則性規定。

《公務員法》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其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負擔的工作人員。”按照上述規定,是否屬於公務員必須滿足三個條件:

壹是依法履行公職。

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私人企業或組織工作。這裏的“法”是廣義的“法”,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等。憲法決定了中國* * *產黨和國家政治社會生活的領導地位,而中國* * *產黨是執政黨,各民主黨派都是參政黨。因此,黨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以不同方式參與國家政治、經濟和社會事務的決策和執行,也是壹種履行公職的行為。

二是將其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僅僅通過履行公職是無法做出明確定義的。有壹些人在國營機構工作。他們也從事公務活動,但不在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內,所以不能認定為公務員。必須是列入國家行政編制序列,履行公職的人員。“營業所”壹詞在實踐中有多種用法。除了行政編制,還有政法編制、國家編制、機關編制。這裏的“編制”是指由國家編制管理機關管理的各種機構序列和人員,不僅限於行政機關的編制。

第三,工資福利由國家財政承擔。

也就是國家給他們提供工資,退休,福利。公務員屬於國家財政供養的人,但不是所有財政供養的人都是公務員。財政供養人員的很大壹部分,比如公立學校的老師,科研院所的科研人員,雖然他們的工資福利由國家承擔,但他們並不是公務員,因為他們不具備另外兩個條件。

公務員的概念有大有小,範圍並不壹致。壹般來說,有三種類型:

第壹個是小規模的。公務員僅指中央政府中非選舉產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員,不包括選舉產生或政治任命的內閣成員,以及各部副部長、政治秘書等行政官員。這個範圍和《國家公務員條例》的適用範圍是壹致的,英國和很多英聯邦國家基本都屬於這壹類。在英國,公務員是指那些不與內閣共進退,通過公開考試選拔,能長期無過失任職的公務員。

第二個是中檔。中央政府的所有公職人員,包括行政官員和辦事員,都被稱為公務員,但只有辦事員適用於國家公務員條例。美國基本屬於這壹類。在美國,公務員被稱為“政府雇員”,這是壹個範圍很廣的稱呼,包括除軍人以外的所有政府雇員。

第三種是大類,是指從中央到地方政府機關的公職人員,除議員、法官、檢察官以外的國會工作人員,以及作為公務員的國有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國家公務員”和“地方公務員”分為“特殊崗位”和“壹般崗位”。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公務員?百度百科-中國人* * *與中國公務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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