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周時期,實行貢賦制,這是賦稅的雛形。
春秋時期,魯國實行“初稅畝”,是我國征收地稅的開始。
秦朝時期賦稅的沈重,農民要把收獲物的三分之二交給政府,由於稅務繁重,導致秦短命而亡。
2.編戶齊民(漢):
編戶齊民:國家把農民編為戶籍,作為征收賦稅徭役的根據。農民是國家賦稅的主要承擔者,農民的負擔有四項:田租(土地稅)、算賦和口賦(人頭稅)、徭役、兵役。漢初統治者吸取秦亡教訓,輕徭薄賦,但漢朝田租輕而人頭稅重。漢高祖實行十五稅壹,文帝實行三十稅壹,東漢光武帝把田租恢復到三十稅壹。漢代的編戶制度是我國封建社會完整的賦稅徭役制度的正式形成.
3.租調制度(北魏)
實行與均田制配套的租調制,受田農民,每年必須繳納壹定數量的租栗,調(戶稅)帛或麻,還必須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調制與兩稅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調制並發展為庸租調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納定量的谷物;“調”是交納定量的絹或布;“庸”是指服徭役期限內,不去服役的也可以交納絹或布代役,保證了農民的生產時間。
以上稅收制度的***同點是以人工為主要的收稅標準,不同點是唐朝開始有了納絹代役。
唐中葉由於土地兼並嚴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調制無法繼續實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楊炎提出“兩稅法”:按照財產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戶稅和地稅,戶稅按戶等以錢定稅,地稅按田征糧。壹年分夏秋兩季征收。
這次變化的基本精神從標準上看是改稅丁為產稅,從征收內容看是貨幣和實物都有,符合但是土地集中和貧富變化的社會現實,是地主所有制高度發展的結果,也是我國古代賦稅制度的壹大變革,它奠定了唐朝後期至明朝中期賦稅制度的基礎。
5.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變法時實行方田均稅法和募役法。
6.壹條鞭法(明)
清朝承襲明制,以“田賦”和“丁役”合稱地丁銀作為封建國家的主要稅收。為解決賦役混亂和負擔不均,雍正帝時實行“攤丁入畝”,即把丁稅平均攤入田畝中征收統壹的地丁銀。
這壹制度的實行,部分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有利於社會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它廢除了中國歷史上長時期存在的人頭稅,封建國家對勞動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絕了歷史上長時期存在的隱瞞人口的現象,也促進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生自由,又有利於手工業和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賦稅規則的簡化,有利於政府征收,保證封建國家的財政收入。
小結:中國古代賦稅制度演變特點
從秦到清,我國賦稅制度的沿革規律大體上可以歸納為:
征收標準從以人丁為主,逐漸演變為以田畝為主(以兩稅法為變化的標誌);
征收的物品有實物的地租為主演變為以貨幣地租為主(以壹條鞭法為標誌);
征收的時間不定時逐漸演變為基本定時(以兩稅法為主);
農民由必須服徭役逐漸發展為納絹代役(以“庸”為標誌);
稅種繁多項逐漸演變為簡化單壹(以壹條鞭法為標誌);
上述演變體現了中國古代經濟的發展變化的客觀規律。(自然經濟中商品經濟的發展,封建社會統治者無法抗拒的商品經濟的發展
4.抗日戰爭初期邊區政府稅收概況
早在1936年11月16日,蘇維埃中央政府西北辦事處發出的第壹號訓令就規定“……關於土地稅、營業稅、關稅等各依次開始進行(征收)……”
5.抗戰時期國民政府的稅收政策
抗日戰爭爆發不到壹年,集中著全國92%工廠的東部沿海、沿江經濟發達地區,相繼淪陷於日軍鐵蹄之下。國民政府三大主幹稅源關、鹽、統稅(生產環節征收的稅)大部分被日軍奪占。為保障抗戰需要,國民政府壹方面加緊後方經濟建設,另壹方面及時調整稅收政策。
首先,整頓舊稅,擴大原有稅種統稅、所得稅等征收範圍,提高鹽稅、煙酒稅等的稅率。後又實行鹽、煙、糖等生活用品專賣,把原屬於地方稅的田賦、營業稅、契稅等主要稅源收歸中央,形成中央稅權高度集中的戰時稅制體系。
其次,開征了壹系列新稅。
6.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稅制
1950年1月,根據多種經濟形式,實行多種稅、多次征的復稅制。區內征收稅種有貨物稅、工商稅、印花稅、鹽稅、薪給報酬所得稅、遺產稅、存款利息所得稅、交易稅、屠宰稅、使用牌照稅、特種消費行為稅、房產稅、地產稅***13種。此後多次調整修正稅種。1973年,執行《中華人民***和國工商稅條例草案》,進壹步合並稅種,繼續征收的有工商稅、工商所得稅、屠宰稅、車船使用牌照稅、集市交易稅、牲畜交易稅和農業稅7種。國營企業只征工商稅,集體企業征工商稅和所得稅,車船使用稅和屠宰稅的納稅對象是個人和外僑。1978年停征牲畜交易稅。1982年1月1日,開征筵席稅,1984年停征。
1994年1月1日,工商稅制又進行壹次規模大、範圍廣、內容深刻的改革。改革後稅種由31個減少到17個,即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資源稅、屠宰稅、固定資產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筵席稅、外商投資企業及外國企業所得稅。同時,合並、取消的稅種有: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產品稅、集市交易稅、燒油特別稅、獎金稅、工資調節稅、鹽稅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