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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是怎樣的?

個人所得稅是在個人所得稅征管過程中,調整稅務機關與自然人(居民和非居民)之間社會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但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日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既無住所又無居所,或者壹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不滿183日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取得的所得,應當依照個人所得稅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列個人收入應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5)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個人所得稅稅率:

(1)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營業收入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擴展數據: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於2011年6月30日頒布,並將於2011年9月30日起施行。我國各級稅務機關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年10月28日頒布)、《稅收征收管理法》(2006年4月28日頒布5438+0)和《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條例》構成了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的主要法律依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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