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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現行的企業所得稅免稅政策有哪些?

企業所得稅減免是指國家運用稅收經濟杠桿,鼓勵和支持企業或某些特殊行業發展而采取的壹種靈活調節措施。《企業所得稅條例》原則上規定了兩項減免稅優惠政策。壹是對民族自治地方需要照顧和鼓勵的企業,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實行定期減免稅;二是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規定給予減稅、免稅的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執行。稅制改革前的所得稅優惠政策,政策性強、影響大,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維護社會穩定,經國務院同意,可以繼續執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經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得稅;新辦的高新技術企業,從投產年度起,免征所得稅2年。(二)農村產前、產中、產後為農業生產服務的行業,即農村農業推廣站、植保站、水管站、林業站、畜牧獸醫站、水產站。生活站、氣象站、農民專業技術協會和專業合作社,對其提供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所得,以及其他城鎮機構開展技術服務或勞務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為各行業服務的科研單位和大專院校進行技術成果轉讓、技術培訓和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承包所得暫免征收所得稅;新設立的從事咨詢(包括科技、法律、會計、審計、稅務等咨詢)的獨立核算企業或經營單位。),信息產業和技術服務業自開業之日起免征所得稅2年;新設立的獨立核算企業或者從事交通、郵電通信的經營單位,自開業之日起,第壹年免征所得稅,第二年減半征收所得稅;新設立的獨立會計師分別從事公用事業、商業、物資行業、外貿行業、旅遊、倉儲業、居民服務業、餐飲業、教育和文化事業。從事衛生事業的企業或經營單位,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自開業之日起,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兩年。(三)企業在本企業生產過程中生產的產品,以及除原設計規定的產品外,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中的資源為主要原料生產的產品所得,以及企業以本企業以外的散裝煤矸石、礦渣、粉煤灰為主要原料生產的建材產品所得,自生產經營之日起,免征所得稅五年;為處理和利用列入《資源綜合利用目錄》的其他企業廢棄資源而設立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4)國家確定的“老”。在欠發達地區、邊緣地區和貧困地區新辦的企業,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可減免所得稅3年。(五)在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技術轉讓有關的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技術培訓所得,年凈收入在30萬元以下的,暫免征收所得稅。(6)遇有風、火、水、地震等嚴重自然災害,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企業可減征或免征所得稅1年。(七)新辦的城鎮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當年安置城鎮失業人員6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免征所得稅3年;勞動就業服務企業免稅期滿後,新安置失業人員占企業當年原職工總數30%以上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可減半征收所得稅2年。(8)高等院校和校辦工廠暫免征收所得稅。(九)對民政部門舉辦的街道辦福利工廠和社會福利生產單位,中途不轉產的,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35%以上的,暫免征收所得稅;凡安置“四殘”人員占生產人員總數10%以上,未達到35%的,減半征收所得稅。(10)鄉鎮企業可減少應納稅額10%補貼社會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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